《哈爾濱市人民建議徵集辦理獎勵辦法》已經2009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建議徵集、辦理和獎勵工作,鼓勵人民民眾參政議政,進一步密切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建議的徵集、辦理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建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建議人)對本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提出的建議。
第四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負責全市人民建議徵集和獎勵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負責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轉辦、交辦的人民建議的辦理和成果轉化工作。
第五條 人民建議徵集、辦理和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人民建議徵集範圍:
(一)對本市經濟發展的建議;
(二)對本市社會事業發展的建議;
(三)對推進政府自身建設的建議;
(四)對解決民生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建議;
(五)其它方面的建議。
第七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布人民建議徵集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傳真等事項。
建議人可以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向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提出人民建議,人民建議應當載明建議題目、建議事項與理由、對策和建議人姓名、通信地址、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第八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可以根據全市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和階段性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年度常規性或專項人民建議徵集項目,公開徵集人民建議;建議人也可以隨時向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提出人民建議。
第九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設立優秀建議人人才庫,並通過向優秀建議人送達定向徵集邀請函徵集建議。
第十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應當對徵集的人民建議進行篩選、分類,並予以登記。
第十一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應當將登記後的人民建議及時轉交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區、縣(市)政府辦理。
對重要的人民建議,應當及時呈報市政府主管領導批示,並按照批示意見交由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區、縣(市)政府辦理。
第十二條 對有價值或涉及多個部門的人民建議,由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組織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時應當邀請建議人參加。對論證可行的人民建議,報市政府領導批示後,交由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區、縣(市)政府辦理。
第十三條 承辦人民建議的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區、縣(市)政府應當自收到轉辦、交辦的人民建議之日起60日內答覆建議人;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同意後可以延長30日。
人民建議一般應當採取一文一復的書面方式答覆,也可以採取口頭、當面答覆和電話、電子郵件方式答覆;內容相同或相近和廣大建議人普遍關注的人民建議也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利用新聞媒體等具有廣泛告知性的方式進行答覆。
第十四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應當督促承辦人民建議的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區、縣(市)政府按照規定時限辦理人民建議,並定期檢查人民建議辦理情況。
承辦人民建議的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區、縣(市)政府應當將人民建議辦理結果附人民建議原件於辦結之日起5日內書面反饋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
第十五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應當將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轉辦、交辦的能夠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效性的人民建議,確定為成果轉化類建議予以實施,並向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書面反饋人民建議成果轉化情況。
第十六條 市政府設立人民建議獎,每年評審、表彰一次。
第十七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設立由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專業人員、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各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的人民建議評審專家庫,採取隨機抽取定向組合的方式組建人民建議評審委員會,負責人民建議獎評檔次的審定工作。
第十八條 人民建議獎的參評範圍為評獎期限內(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登記,並經人民建議評審委員會審定的人民建議。
第十九條 人民建議獎分為個人獎和組織獎。
個人獎獲獎者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予以表彰,並按照下列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
(一)特等獎(1名),所提人民建議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價值或產生了重要作用的,獎金1萬元;
(二)一等獎(5名),所提人民建議能夠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獎金3000元;
(三)二等獎(15名),所提人民建議能夠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獎金1000元;
(四)三等獎(30名),所提人民建議能夠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獎金500元;
(五)紀念獎(50名),經常提出建議,並有一定參考價值的,獎金100元。
對辦理人民建議或組織推薦人民建議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其人員,授予人民建議組織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在徵求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擬獲獎建議名單,填寫《人民建議獎勵申報表》,提交人民建議評審委員會審定後,將評定結果報市政府批准,並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 人民建議獎評審和獎勵經費,由市財政核撥。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應當建立人民建議檔案,記錄人民建議收文登記、辦理、成果轉化、獎勵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推諉、敷衍、拖延辦理人民建議的,由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建議有處分權的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人民建議徵集和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