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實施《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預防大型民眾性活動中突發事件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社會秩序、環境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介紹,管理辦法,

內容介紹

為了貫徹實施《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預防大型民眾性活動中突發事件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社會秩序、環境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條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民眾性活動,按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安全許可。
人數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展覽、展銷、遊園、燈會、廟會、焰火晚會、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鄉村接太公、唱太公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200人以下大型民眾性活動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條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各村(社區)須積極協助維護活動期間的社會治安。
第四條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負責組織舉辦大型活動,並以其名義申報安全許可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第五條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應急救援預案
第六條工作方案按“屬地管理”原則,在活動主辦日20日前報所在鄉鎮審核,審核後7日內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落實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五)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並組織演練;
(六)對妨礙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備與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全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八)為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條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安全秩序。
第九條參加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十條按照“屬地管理”和“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承辦者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事項負主體責任,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負責安全監管,各村(社區)負責報告和協助配合,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二)制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三)對安全工作人員教育培訓予以指導;
(四)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四)不服從上級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第十三條大型民眾性活動如發生突發事件,按照《大冶市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及有關部門制訂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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