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作用
1、外商產品之中國地區代理商,可配合
保稅倉庫或進出口公司操作。
2、精密儀器、設備製造商之大陸售後服務。
3、意圖進軍大陸市場之台灣貿易進出口商,配合大陸外貿進出口公司(類似台灣報關行),就可以完成進出口動作,基本上設立辦事處,就已具備類似貿易公司的功能了。
4、智慧財產權型企業,可在中國代表其母公司授權其產權之使用,並有監督盜版侵權之舉發功能。
設立條件
在申請設立外資代表處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對外國企業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從設立主體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 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方面上加以審查和限制。
1、從設立辦事處的主體資格而言,凡外國的
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
承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則適用於政府間的相關協定,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華設立辦事機構。
2、從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
外國企業應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
除台灣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餘的,均由省級
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
3、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需具備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契約。
4、根據相關規定外資代表處必須設立在涉外寫字樓內。
代表機構名稱
國別/地區名+公司名+(擬設立地區)代表處
稅項及費用
各地代表處所涉稅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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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每季度應繳營業稅 = 每季經費支出額 ÷ 80% × 5%
| 每季度應繳營業稅 =每季經費支出額÷85% × 5%
| 每季度應繳營業稅 =每季經費支出額÷8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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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 季度應繳企業所得稅 = 每季度經費支出總額 ÷ 80% × 10% × 25%
| 季度應繳企業所得稅 = 每季度經費支出總額 ÷85% × 10% × 25%
| 季度應繳 企業所得稅 = 每季度經費支出總額 ÷85% × 10% × 25% |
涉外勞動管理費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涉外勞動服務費 400 元人民幣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涉外勞動服務費 200 元人民幣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涉外勞動服務費 300 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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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社會保險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總工資的22.9%-38.9%作為職員社保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總工資的37%作為職員社保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總工資的32%-32.8%作為職員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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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工資的5%-20%作為住房公積金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 工資的7%作為住房公積金
| 每月需為每位員工支付 工資的10%作為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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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材料
(1)填寫外國企業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兩份) (可以從參考資料《外資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官方表格)》)檔案中下載。
(3)境外公司註冊證書、
商業登記證(開業證明)、股東成員名單、董事出任書。
(需經中國駐當地大使館認證)
(4)銀行
資信證明(內容包括開戶日期、帳號、幣種、存款數額、信用評價等)。(中英文)
(5)提交與國內業務往來的資料影本(如:業務契約、協定書、訂單、提單等)
(7)首席代表身份證或護照影本、四張照片 、工作簡歷
註銷事項
上海代表處登記註銷所需提交的資料、證件
1註銷證、專人證、圖章
首席專人簽訂的《本國(地域)公司常駐專人組織登記註銷請求書》(本企業能夠需要)
3本國地域公司有權批閱人簽訂的請求書
4本國(地域)公司出示的債權和其餘相關事情清算結束的證實資料
5陪審計單位贊成登記的資料
偏關、稅務單位出示的完稅證實和銀號帳戶登記證實
標準請求:
1、本請求書應由本國(地域)公司董事長或者其餘有權批閱人簽訂,用彩色或者藍彩色
自來水筆、
批閱筆填寫,筆跡應分明。
2、之上資料除表明複印件外,應提交複製件。
3、之上所提交的資料若用外檔案寫,需提交集蓋譯者部門圖章的呼應中文譯本。
4、第3 項應提交審計資料
複製件或者無效複印件。行政審計被取締的須知毋需提交。
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外事服務工作秩序,促進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招聘中國雇員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二)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業務合作、培訓、交流等方式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中國公民(以下統稱中國雇員);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外事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外事服務單位)。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是本市外事服務工作的
歸口管理機關。
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事局、市
勞動局、市公安局、市國家稅務局、市
地方稅務局等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法對外事服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事服務單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業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業務。
第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招聘中國雇員,必須委託外事服務單位辦理,不得私自或者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招聘中國雇員。
第六條 中國公民必須通過外事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不得私自或者通過其他單位、個人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
第七條 外事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的中國雇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已取得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外事服務單位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中國雇員簽定勞動契約,並依法為中國雇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外事服務單位與中國雇員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外事服務單位應當自簽定勞動契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領取《雇員證》或者《代表證》,辦理登記,並向市公安局備案。
《雇員證》和《代表證》是中國雇員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工作的合法憑證。未取得《雇員證》或者《代表證》的中國公民,不得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工作。
第十條 外事服務單位採取通過大眾傳播媒體或者舉辦
招聘會、洽談會、交流會等方式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招聘中國雇員提供服務的,必須依照本市的有關規定,到市人事局、市勞動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私自招聘中國雇員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無《雇員證》或者《代表證》私自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中國公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罰款;
(四)外事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或者不按規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雇員證》、《代表證》或者辦理登記、變更手續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外事服務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影響外事服務工作秩序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責令改正,並由有關管理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業務資格。
第十二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境外設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駐京代表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