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大陸架

外大陸架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陸地領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過其領海基線二百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張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簡稱“外大陸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大陸架
  •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大陸架陸地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
  • 根據:每個沿海國的領海只有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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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架示意圖

最近一個時期,關於“向聯合國申請外大陸架即將面臨最後期限”的說法引起較多議論。這種說法是否準確?申請外大陸架對各國意味著什麼?中國如何對待這個問題?
外大陸架結構圖外大陸架結構圖

大陸架和領海

大陸架是陸地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陸架和領土領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每個沿海國的領海只有12海里寬。而大陸架則有200海里寬,通俗點說,大陸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最寬只有200海里,而大陸架有些卻可以擴展到200海里之外。但不管是專屬經濟區還是大陸架,都不是沿海國的領海,沿海國不享有主權。沿海國的權利主要是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方面,以及對海洋科研和環保等的管轄權

概述

概念

在談判《海洋法公約》的過程中,一些國家希望把自己能夠管到的大陸架擴展得越遠越好。
外大陸架外大陸架
現在常說的“向聯合國申請外大陸架”,或者“向聯合國提交大陸架劃界案”,這個說法有對有錯。沿海國要想拿到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陸架,確實要把有關的科學信息和資料提交給一個國際機構來審定。但是,這個機構不是聯合國,而是“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它是根據《海洋法公約》建立的,有21名委員,由《海洋法公約》全體締約國從各國推薦的專家中選出來。委員會是獨立的國際機構,不是聯合國的下屬機關。
《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的沿海國都可以主張200海里寬的大陸架。對於一些擁有寬廣大陸架的國家,還可以擴到200海里之外,但最遠不得超過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線以外100海里,這就是所謂的“外大陸架”。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國家都能夠實際獲得200海里的大陸架,也並不是每個國家都能有“外大陸架”,只有滿足一定自然條件和法律條件的國家,才有這樣主張的資格。
需要強調的是,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只負責審定沿海國提交的科學資料(即“劃界案”)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這個“劃界案”和到國際法院打官司是兩回事。如果一個沿海國把與其他國家有爭議的海域拿到委員會,擺在委員會面前的有兩個選擇:第一,如果爭議的其他當事國都不反對,委員會可以審,從科學上確定提案國外大陸架的邊界在哪兒。至於提案國和其他國家之間怎么劃界,主要由當事國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第二,只要爭議其他當事國提出反對,事情就更簡單,委員會壓根不會去審這個劃界案,提案國就不可能通過這個渠道拿到外大陸架了。

爭議海域的劃界案

對於涉及爭議海域的劃界案,委員會不審,只不過是因為它沒有這個授權。
對於提案國來講,它其實有兩個選擇:第一,不管有沒有人反對,先把劃界案提到委員會。哪怕委員會最終不審,它也達到了宣示權利的目的。第二,先提交沒有爭議的海域的劃界案,也就是所謂“部分提交”,來保留今後提交其他海域劃界案的權利。

劃界時間限制

大陸架和外大陸架都只是世界海底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海底,叫“國際海底”,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也就是說,它的資源屬於全人類,不歸任何一個國家。只有儘早明確各國外大陸架的界限,才能知道國家管轄的海底和屬於全人類的國際海底之間如何劃分,海洋資源的開發才能夠有序進行。這就是為什麼要給提交劃界案設定時間限制。
從科學意義上說,我國可以主張外大陸架,但更重要的是與鄰國解決劃界爭議。上世紀90年代,我國陸續開展了一些調查,積累了大量基礎資料。2002年,國家啟動了專門勘測和研究,基本掌握了我國大陸架和周邊海域的海底資料。我們還進行了相關法律和政策問題的研究,做了周密的準備。從我參與這些工作的感受來看,我國政府在爭取外大陸架權益問題上已經做了應有準備,也會拿出合理合法、切實有效的措施來。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1997年成立,1999年5月13日制訂出供各國提交劃界案參照的“科技指南”。1999年《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會議決定,對於在1999年以前參加《公約》的國家,在“指南”通過後的10年內提交劃界案,這樣就有了今年5月13日這個期限。到最近,由於一些開發中國家缺乏資金和技術來準備完整的劃界案,還有一些國家面臨比較複雜的政治地理環境,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2008年《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決定,締約國只要在5月13日前先提交一份有關外大陸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滿足了期限規定。這個初步信息不用委員會審理,相當於先掛了一個號,以後具備條件了,再正式提交劃界案。提交“初步信息”與正式劃界案在宣示權利方面並無實質性的區別。可見5月13日並不是什麼決定一切的“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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