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架劃界原則

大陸架劃界原則

大陸架又叫“陸棚”或“大陸淺灘”,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是陸地的一部分。對大陸架的劃分和主權的擁有,一直是國際上十分重視和爭議激烈的問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範圍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到大陸邊緣外界不到200海里,陸架寬度可擴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陸邊緣超過200海里,則最多可擴展到350海里。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主權,歸屬沿海國所有,但在相鄰和相對沿海國間,存有具體劃界問題。這就是大陸架劃界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陸架劃界原則
  • 別名:陸棚
  • 性質:科學
  • 類別:地理
海底地貌,資源豐富,地理定義,海洋法定義,海洋劃界原則,綜述,劃界基礎,重要依據,等距離規則,成功案例,北海大陸架案,緬因灣劃界案,中國看法,

海底地貌

大陸架的範圍一般是從低潮算起,一直到深海中的大陸沿為止。大陸架的深度一般在200米以下,寬度大小不一,坡度和緩。大陸架是地殼運動或海浪沖刷的結果。地殼的升降運動使陸地下沉,淹沒在水下,形成大陸架;海水衝擊海岸,產生海蝕平台,淹沒在水下,也能形成大陸架。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兩岸、北冰洋邊緣等。
大陸架劃界原則

資源豐富

大陸架有豐富的礦藏和海洋資源,已發現的有石油、煤、天然氣、銅、等20多種礦產資源;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儲量是整個地球石油儲量的三分之一。大陸架的淺海區是海洋植物和海洋動物生長發育的良好場所,全世界的海洋漁場大部分分布在大陸架海區。還有海底森林和多種藻類植物,有的可以加工成多種食品,有的是良好的醫藥和工業原料。這些資源屬於沿海國家所有。
大陸架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是陸地的一部分。如果把大陸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陸架完全成為陸地,那么大陸架的面貌與大陸基本上是一樣的。在大陸架上有流入大海的江河沖積形成的三角洲。在大陸架海域中,到處都能發現陸地的痕跡。
泥炭層是大陸架上曾經有茂盛植物的一個印證。泥炭層中含有泥沙,含有尚未完全腐爛的植物枝葉,有機物質含量極高。黑色或灰黑色泥炭可以作為燃料而熊熊燃燒。在大陸架上還能經常發現貝殼層,許多貝殼被壓碎後堆積在一起,形成厚度不均的沉積層
大陸架並不是永遠不變的,它隨著地球地質演變,不斷產生緩慢而永不停息的變化。在我國的黃海東海的海底地層中,蘊藏著豐富的泥炭資源,這些泥炭就是遠古時大量陸地植物的遺骸生成的。這說明,遠古時代,現在黃海和東海的大陸架是一片生長茂密植物的大平原。只是在最近的地質演變中,這片土地逐漸下沉,海水入侵才形成了大陸架。
另一個例子是喜馬拉雅山頂上發現了海底的貝殼沉積層。早在幾千萬年前,喜馬拉雅山地區是海底的大陸架,由於印度洋板塊與歐亞板塊相撞,印度洋板塊進入亞歐板塊的底部,因此喜馬拉雅山地區被不斷抬高。至今,喜馬拉雅山依然在長高。
我國的黃海和東海的海底基本處於大陸架上。黃海水深一般在50米到 70米之間,而東海平均深度也不過100米左右。大陸架的坡度很小,一般在0.1度左右。大陸架上的沉積物幾乎都是由陸地上的江河帶來的泥沙,而海洋的成分很少。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象傳送帶,把陸地上的有機物質源源不斷地帶到大陸架上。大陸架由於得到陸地上豐富的營養物質的供應,已經成為最富饒的海域,這裡盛產魚蝦,還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儲備。

地理定義

大陸架也稱大陸淺灘。它是指環繞大陸的淺海地帶。它的範圍自海岸線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顯著增加的陸架坡折處為止。陸架坡折處的水深在20~550米間,平均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線作為陸架下限的。大陸架平均坡度為0~0.7,寬度不等,在數公里至1500公裡間。全球大陸架總面積為2710萬平方公里,約占海洋總面積的5.8%。陸架地形一般較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溝谷;上面除局部基岩裸露外,大部分地區被泥砂等沉積物所覆蓋。大陸架是大陸的自然延伸,原為海岸平原,後因海面上升之後,才沉溺於水下,成為淺海。

海洋法定義

大陸架資源豐富,石油占全球的25%,漁獲量占世界海洋產量的90%,濱海砂礦也很可觀。因此,對大陸架的劃分和主權的擁有,就成為國際上十分重視和爭議激烈的問題。為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範圍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到大陸邊緣外界不到200海里,陸架寬度可擴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陸邊緣超過200海里,則最多可擴展到350海里。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主權,歸屬沿海國所有,但在相鄰和相對沿海國間,存有具體劃界問題。很顯然,海洋法中的大陸架定義,比地理學上的定義要寬得多。

海洋劃界原則

綜述

海洋劃界是沿海國擴大其海洋管轄區域的結果,包括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或漁區)的劃界。海洋劃界不僅僅是按照自然所呈現出的界線劃定有關國家的管轄區域,而是確定一條政治法律邊界,是一個政治法律過程。
海洋劃界應該遵循哪些原則?這些原則都有哪些內涵?直到今天,國際社會對此還存在著不盡一致的主張。不過,有三條原則已經成為普遍共識,即公平原則、自然延伸原則和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

劃界基礎

公平原則是劃界基礎
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的《關於大陸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政策的第3667號總統公告》指出:“在大陸架延伸至他國海岸或與鄰國共處於同一大陸架的情況下,邊界應由美國與有關國家根據公平原則予以確定。”自此,公平原則被引入大陸架劃界制度。一些國家開始主張按照公平原則劃分同鄰國的大陸架邊界。
公平原則要求在劃界中不僅必須採用公平的劃界方法,而且必須達成公平的劃界結果。如何才能實現這一目的呢?
第一,參與劃界各方必須有協定。這是一般國際法對海洋劃界規定的位於其他原則之上的“首要規則”。國家在劃界談判時可以考慮法律、政治、經濟等各種因素,只要有關國家達成協定,它們可以採取任何它們認為公平的邊界。
第二,結果必須要公平。無論採用何種劃界標準和實際方法,必須保證獲得公平的劃界結果。為此,可以採用任何的劃界方法。同時,所謂的結果公平,取決於有關各方各自的滿意程度,而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第三,劃界方法要能夠產生公平的結果。因為沒有一種方法能夠在不同個案中都保證公平結果,所以在劃界過程中,並沒有強制要求使用某種方法。適用於特定案件的劃界方法,應取決於對該案情況全面考察後的判斷,任何方法只有當它在特定案例中能夠實現公平結果時才適用。

重要依據

自然延伸原則是重要依據
自然延伸原則作為大陸架制度的一項根本原則被廣為接受,深刻地影響了國家海洋劃界實踐的發展,成為國家大陸架海洋權利主張的重要依據。
1969年,北海大陸架劃界案在國際司法實踐上確立了自然延伸原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採納了自然延伸的概念。其中第76條規定: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邊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200海里時,沿海國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陸架。如果超過200海里,則不得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地方,最大為從領海基線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構成沿海國大陸架權利主張的主要法律基礎。沿海國對其大陸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權利。這種權利既無需完成特別的法律程式,亦無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固有的權利。自然延伸是大陸架權利的主要基礎。

等距離規則

等距離規則容易產生爭議
“等距離”的概念為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6條所確立,即在沒有協定和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國家之間根據等距離的方法———與測算各國領海寬度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方法來劃分大陸架邊界。
關於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大陸架公約》第6條和各國的實踐,“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已成為大陸架劃界的習慣國際法和一般國際法規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大陸架公約》並沒有賦予“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以一般國際法原則的地位,它並不具有習慣國際法的地位。另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沒有把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作為一項劃界原則。因為每一個海洋劃界案都是獨特的,如果將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作為一項普遍性或一般性規則來適用,在某些地理環境下將會導致不公平。就大陸架劃界而言,在海岸線凹進或凸出的情況下,如果採用等距離方法,所產生的結果未必合理,或者會產生不公平。

成功案例

在海洋劃界的歷史上,有一些著名的成功案例。這些案例的成功之處在於,不僅解決了當事國之間的管轄海域糾紛,也對國際海洋法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北海大陸架案

北海位於大西洋東北部,面積約57萬平方公里,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周邊國家主要有丹麥、荷蘭和德國。丹麥和荷蘭主張採用等距離方法劃界。由於德國的海岸向內凹進,採用等距離的方法劃界將使德國被封閉在丹麥、荷蘭的海域之內,無緣於北海中部的油氣富集區。因此,德國主張根據三國大陸架的具體情況,使每個沿海國都能得到公正而公平的份額。1969年,國際法院作出了判決:丹麥、荷蘭和德國大陸架的邊界,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通過協定劃定,使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陸架區域歸其所有。這樣,德國的大陸架得以伸展到北海中部。

緬因灣劃界案

在1978年的英法大陸架仲裁案中,法庭認為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的目的是按公平原則劃出大陸架邊界。在1982年的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架案中,法院強調公平原則和大陸架面積與海岸線長度應成合理比例。
總之,海洋劃界司法實踐的歷史表明,公平原則放之四海而皆準。但願各國都能本著公平的心態,妥善解決海洋領土的爭端問題,更好地開發和利用這一片人類共有的資源。
緬因灣位於大西洋西部,是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一個半封閉海灣,魚類資源豐富。兩國漁民的競相捕撈,造成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在劃界談判過程中,雙方的主張相去甚遠。在談判未果的情況下,美加兩國政府一致同意把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請法院為他們劃出一條既劃分大陸架又劃分漁區的分界線。國際法院認為,這樣的單一界線應該從地理上尋求劃界標準。於是按照兩國海岸的海洋投影重疊部分進行劃分,然後以輔助標準對不公平之處進行調整。最終的界線基本上位於兩國各自主張線的中部。

中國看法

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11日就我國提交200海里外大陸架初步信息回答了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5月13日是有關沿海國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信息資料的規定期限,中方就此採取了哪些行動?
馬朝旭回答說,5月11日,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及《公約》締約國會議的有關決定,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關於確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
大陸架劃界原則
2009年5月11日提交的檔案涉及中國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中方保留今後在其他海域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信息資料的權利。
中國政府將繼續根據一貫主張和立場維護海洋權益,同時堅持與海上鄰國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通過和平談判進行海洋劃界。
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8日就越南又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單獨提交了南海“外大陸架劃界案”答記者問時表示,越方提交的所謂“外大陸架劃界案”,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是非法的,無效的。
2009年2月17日,菲律賓國會通過領海基線法案。該法案將中國的黃岩島和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劃為菲律賓領土。中國政府在此重申:黃岩島南沙群島歷來都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些島嶼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任何其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是海洋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事實上,很多國家早就主張大陸架權利了。
大陸架首先是那些經濟、科技實力雄厚的海洋大國提出來的。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提出把陸地領土在海面下延伸出來的大陸架納入本國的管轄範圍,並對海底的自然資源享有專屬的開採權,結果是各國紛紛跟進。這樣一來,過去是公海的地方漸漸被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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