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病機制
外傷性腦水腫主要是血腦屏障和細胞膜的代謝功能遭到損害,使液體自血管內外滲,積聚於腦細胞外間隙和腦細胞內而形成。按發病機制不同,有人將腦水腫分為血管源性、細胞毒性、滲壓性和間質性腦水腫幾類,外傷性腦水腫主要是血管源性。腦水腫的發生在腦損傷後幾乎是立即發生的;如果沒有及時有效地使用藥物等方法治療予以干預,則腦水腫漸進發展,一般在傷後4~10小時左右達到高峰;如果傷者沒有死亡,也沒有有效的藥物干預,腦水腫在傷後2~3天開始減退,2~4周后消退;如果使用藥物治療,腦水腫的發展速度和持續時間將縮短。腦水腫對生命有危險(如腦疝形成),一般發生於傷後24小時左右。
發生範圍分類
局限性腦水腫
見於腦挫(裂)傷、腦火器傷及各種顱內血腫周圍的腦組織。肉眼觀水腫部位腦組織腫脹、腦溝變淺、腦回增寬。鏡下見組織疏鬆,腦內小血管周圍和腦神經細胞周圍的間隙明顯增寬。局限性腦水腫如果繼續發展,有時可累及傷側的整個大腦半球,但一般不會波及對側。其臨床表現與腦水腫範圍有關,多有程度不同的顱內高壓症狀和體徵,除非局限性腦水腫程度相當重,一般局限性單純腦水腫較難引起腦疝和死亡。
瀰漫性腦水腫
指整個腦組織瀰漫性腫脹,腦細胞周圍間隙和腦細胞內液體積聚的一種病理狀態。因而一般見於整個或大部分腦受到鈍性暴力作用時,尤其見於閉合性腦損傷。如前述DAI,兩側大腦半球多發性的挫(裂)傷時。而開放性的顱腦損傷,即使是貫通性槍彈創,也不易引起瀰漫性腦水腫。嬰幼兒由於其顱腦解剖組織結構的特殊性,在頭部受到較重鈍性暴力打擊後,有時僅見瀰漫性腦水腫而檢不出明顯的其他腦損傷,因而稱之為原發性外傷性腦水腫,它可能是屍檢時唯一能識別的死因,應引起重視。有些成年人,在頭部受到鈍性暴力作用後,也可能發生這種原發性腦水腫,以瀰漫性腦水腫為其唯一能解釋死亡的原因。此時,腦外傷後不久不一定有明顯的意識障礙,而經過至少數小時(4~10小時),一般1~2天以後因腦水腫發展到高峰,引起顱內高壓而才發生昏迷。屍檢時可能僅能檢見明顯的瀰漫性腦水腫和由其產生的腦疝。有時可能檢見上矢狀竇或大腦大靜脈內的外傷性血栓形成。
瀰漫性腦水腫時,肉眼觀腦體積增大、重量顯著增加,可達到1600~1700g以上。而正常成人男性腦重1300~1400g。腦回增寬,腦溝變淺,腦室受壓變狹小,觸之較正常腦變實,伴有腦膜血管淤血擴張。鏡下所見與上述局限性腦水腫一樣,只是病變呈瀰漫性。瀰漫性腦水腫的臨床表現與局限性腦水腫也相似,只是程度重。意識障礙出現較快,在傷後數小時或數天,同時伴有顱內高壓症狀和體徵。如果繼發腦疝形成,則生命體徵也會有明顯變化,及出現不同腦疝所特有的一些表現。瀰漫性腦水腫死亡率可高達40%以上,小兒則更高,可達50%以上。
法醫學鑑定
外傷性腦水腫的法醫學鑑定一般不困難,在明確的較重頭部外傷史基礎上,逐漸發生和發展的顱內壓增高的一系列症狀和體徵,包括可能繼發的腦疝表現,都應想到外傷性腦水腫的存在。屍檢時也有其特殊的肉眼及鏡下的病變。不少外傷性腦水腫同時存在其他顱腦損傷,如顱內血腫、腦挫裂傷等,主要死因常不是腦水腫而是這些重度顱腦損傷。困難的是屍檢僅見顯著腦水腫,其他顱腦損傷缺乏或看起來顯著輕微時,如局灶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和/或表淺灶性腦挫傷。由於對腦水腫構成死因認識上的不足而引起爭議。這種案例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
此外,因為除顱腦損傷以外,腦水腫也能見於很多疾病,如腦炎、腦膜炎、酸或鹼中毒、缺氧窒息、許多毒物中毒、日射病或熱射病、凍死、電擊傷等等。排除這些非顱腦損傷因素,可以根據屍檢病理檢查結果,結合死前症狀、現場和案情綜合分析,一般多無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