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了防範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障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由農業農村部起草於2022年2月11日印發的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布機構:農業農村部
  • 發布日期:2022年2月11日
意見徵詢,意見稿,

意見徵詢

農業農村部關於《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防範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障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我部起草了《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詳見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主選單“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入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詳見參考連結),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徵求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於《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詳見參考連結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資源環境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1日。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
2022年2月11日

意見稿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障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物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天然分布,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以及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包括種子和其他繁殖體。
本辦法所稱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並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第三條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是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舉措,應當堅持風險預防、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協同配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部際協調機制,研究部署全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海關負責口岸入境或過境貨物、包裝物、運輸工具、寄遞物品、旅客攜帶物和邊民互市商品等渠道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生態系統、漁業水域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濕地生態系統和自然保護地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等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並實行動態調整,建立外來入侵物種資料庫,制修訂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防控治理等技術規範。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為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提供諮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制訂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訂本行政區域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第二章 源頭預防
第十條 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水產苗種等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據審批許可權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海關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
屬於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就引進物種對生態環境的潛在影響進行風險分析,並向審批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審查評估。經評估有入侵風險的,不予許可入境。
第十一條 引進單位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加強引進物種研究、保存、種植、繁殖、運輸、銷毀等環節管理,防止其逃逸、擴散至野外環境。
對於發生逃逸、擴散的,引進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補救措施降低負面影響,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口岸防控,對非法引進、攜帶、寄遞、走私外來物種等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對發現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所列物種以及經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評估具有入侵風險的外來物種,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境內跨區域調運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植物產品、水產苗種等檢疫監管,防止外來入侵物種擴散傳播。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可能通過氣流、水流等自然途徑傳入我國的外來物種加強信息跟蹤和風險評估。
對經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評估具有較高入侵風險的物種,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大防範力度。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制度,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普查,掌握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分布範圍、危害程度等情況。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制度,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路,按照職責分工布設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常態化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匯總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監測信息,不得擅自發布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擴散趨勢,評估危害風險,及時發布預警預報,提出應對措施,指導開展防控。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信息發布制度。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總體情況由農業農村部商有關部門統一發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海關等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情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許可權發布。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商有關部門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情況。
第四章 治理與修復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訂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策略措施,指導地方開展防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綜合考慮外來入侵物種種類、危害對象、危害程度、擴散趨勢等因素的基礎上,制訂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危害農田、森林、草原、濕地等區域的外來入侵植物,在其苗期、開花期或結實期等生長關鍵時期,採用人工拔除、機械剷除、噴施綠色藥劑、釋放生物天敵等措施開展綜合治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外來入侵病蟲害防控。採取指導選用抗病蟲品種、種苗預處理、物理清除、化學滅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清除病原,控制蟲害數量,阻止病蟲害擴散蔓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重大危害外來入侵水生動物發現水域,及時採取針對性捕撈等措施,防止其進一步擴散危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已治理的外來入侵物種發生區域,因地制宜採取措施,促進當地生態系統恢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保障和應急物資儲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八十一條處罰;海關在通關環節查獲非法引進外來物種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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