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2017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發〔2017〕124號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該《規程》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稅總發〔2017〕124號
  • 印發時間:2017年10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3月1日
檔案通知,規程,

檔案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稅總發〔2017〕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質量,最佳化納稅服務,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國稅辦發〔2003〕34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國稅發〔2005〕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票表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1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函〔2006〕8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比對的通知》(國稅函〔2006〕9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0月30日

規程

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以下簡稱“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質量,最佳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二、申報比對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信息化為依託,通過最佳化整合現有徵管信息資源,對增值稅納稅申報信息進行票表稅比對,並對比對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設定申報異常處理崗,主要負責異常比對結果的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異常處理崗原則上不設定在辦稅服務廳前台。
四、申報比對範圍及內容
(一)比對信息範圍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以下簡稱“申報表”)信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信息。
4.納稅人稅款入庫信息。
5.增值稅優惠備案信息。
6.申報比對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對內容
比對內容包括表表比對、票表比對和表稅比對。表表比對是指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票表比對是指各類發票、憑證、備案資格等信息與申報表進行比對。表稅比對是指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稅款進行比對。
五、申報比對規則
(一)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按照稅務總局制定的申報表填寫規則執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票表比對規則
1.銷項比對。
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納稅人當期申報免稅銷售額、即征即退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稅優惠備案信息,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2.進項比對。
(1)當期已認證或確認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進項金額、稅額合計數。
(2)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
(3)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的稅額。
(4)取得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的稅額。
(5)按照政策規定,依據相關憑證註明的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得出的進項稅額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相應憑證稅額。
(6)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註明的應作轉出的進項稅額應等於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中的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註明的進項稅額。
(7)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金額不應小於零。
3.應納稅額減征額比對。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減征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徵稅額。
4.預繳稅款比對。申報表中的預繳稅額本期發生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稅款。
5.特殊規則。
(1)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以不進行票表比對。
(2)按季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對其季度數據進行匯總比對。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票表比對規則
1.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2.當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額。
3.申報表中的預繳稅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稅款。
4.納稅人當期申報免稅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稅優惠備案信息,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四)表稅比對規則
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實際入庫稅款。
(五)申報比對其他規則
1.稅務總局可以根據增值稅風險管理的需要,對申報表特定項目設定申報比對規則。
2.各省國稅機關可以根據申報比對管理實際,合理設定相關比對項目金額尾差的正負範圍。
3.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申報比對管理實際,將徵收方式、發票開具等業務存在特殊情形的納稅人列入白名單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適用的申報比對規則。白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六)本條第(一)至(三)項比對規則為基本規則,第(四)至(五)項比對規則為可選規則。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上述比對規則的基礎上,根據申報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對規則。
六、申報比對操作流程
申報比對環節可以設定在事中或者事後,由省稅務機關根據申報管理需要進行確定。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征管信息系統或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比對,並根據比對結果分別採取以下處理流程:
(一)申報比對相符
申報比對相符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二)申報比對不相符
申報比對不相符的,向納稅人反饋比對不相符的內容,並按照下列流程進行處理:
1.申報比對不符的,除符合本項第2點情形外,暫不對其稅控設備進行解鎖,並將異常比對結果轉交申報異常處理崗。
2.納稅人僅因為相關資格尚未備案,造成比對不符的,應當對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3.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設備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
4.異常比對結果經稅源管理部門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發現涉嫌虛開發票等嚴重涉稅違法行為,經稽查部門分析判斷認為需要稽查立案的,轉交稽查部門處理,經處理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5.異常比對結果的處理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七、由於出現信息系統異常等突發情形,影響正常納稅申報秩序時,省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應急措施,暫停申報比對。在突發情形消除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啟動申報比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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