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原本是地方稅務局徵收)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原本是地方稅務局徵收)
徵收管理
(一)繳費義務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繳費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扣繳義務人解繳期限,與解繳營業稅的期限相同。
(三)繳納地點
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法律法規
財稅[2016]25號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6]25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6-03-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現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八、營改增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九、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等,參照《財政部關於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217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項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217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項級科目,按各地方規定的繳庫級次就地繳入地方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資占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規定的地方國庫。
十、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所稱廣告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祝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廣告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十二、本通知所稱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是指發布、播映、宣傳、展示戶外廣告和其他廣告的單位,以及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單位。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同時廢止。
財稅[2016]60號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文號:財稅[2016]60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6-0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現就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後娛樂服務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賬務處理
1、直接繳納的:
借:稅金及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2、先計提後繳納的
借:稅金及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借: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申報繳費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從事娛樂業和廣告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後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 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
序號
| 資料名稱
| 原件/複印件
| 份數
| 備註
|
1
|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營改增)
| 原件
| 3
| |
2
| 《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
| 原件
| 3
| |
2. 繳納娛樂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
序號
| 資料名稱
| 原件/複印件
| 份數
| 備註
|
1
|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營改增)
| 原件
| 3
| |
辦理流程
1.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2. 納稅人採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降費政策
2019年4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至2024年底對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減半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並授權各省(區、市)在50%幅度內對地方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減征此項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