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必須同時附列《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購憑證/運發票)抵扣明細表》等三個附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1995-10-27
  • 生效日期:1996-01-01
檔案原文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增值稅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現印發,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修訂、健全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制度有利於完善稅制,規範管理。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要在組織、機構、管理、培訓、宣傳等方面切實抓好這項工作。對培訓工作應當分稅務部門和納稅企業兩部分進行,對一般納稅人的培訓工作,各地要在1995年年底前對納稅單位的財會人員全部培訓一次。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中涉及的有關表格的印製、發放等工作,由各地負責實施。
三、本通知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各地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報告。
1995年10月27日
一、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資料。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三個附表:
附表1.《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附表2.《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
附表3.《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購憑證/運輸發票)抵扣明細表》。
(二)附報資料。
1.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聯;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海關進口貨物完稅憑證的複印件;
4.運輸發票複印件(如果取得的運輸發票數量較多,經縣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只附報單份票面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的運輸發票複印件);
5.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6.收購農產品的普通發票複印件;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經營規模大的納稅人,如上述附報資料很多,報送確有困難的,經縣級國家稅務局批准,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派人到企業審核。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附表的填報要求。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報稅務機關。
(二)《發票領用存月報表》(附表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納稅人留存,兩份報稅務機關。該表每月月末由納稅人根據清點核對結存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數量和號碼的結果,以及發票領、用、存情況填寫。
(三)《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附表2)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兩類。納稅人使用該表登記專用發票時,應在“普通”兩字上劃線,表示該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登記普通發票時,應在“專用”兩字上劃線,表示該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
1.《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本表根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開具的專用發票按序號逐票填寫。凡增值稅計算機交叉稽核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在填寫本表時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納稅人留存,兩份報稅務機關;其他地區的納稅人在填寫本表時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報稅務機關。其具體填寫要求如下;
(1)納稅人手工開具的專用發票按發票序號逐票登記,每本填寫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納稅人每月使用一本專用發票的,在本表的“小計”欄填寫小計數,同時,將小計數填寫在本表的“合計”欄內;納稅人每月使用兩本以上專用發票的,每張表在“小計”欄填寫小計數,並將每張表的小計數累加起來填寫在第一張表的“合計”欄內,納稅人每月專用發票用票量特別大,金額又較小,逐筆登記確有困難的,經縣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對整本專用發票中每單張票面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專用發票匯總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
一本專用發票當月未用完的,按順序填報用完的部分,剩餘空格部分用線劃掉;下個月申報時該本繼續使用的專用發票應另用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按上月順序填報,並將上月已填報部分的空格用線劃掉。如一本專用發票兩個月仍未用完的,剩餘部分報稅務機關剪角作廢,並在第二個月所填表格剩餘的空格註明“已作廢”。
(2)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開具的專用發票(即電腦票)按發票序號逐票登記,每25份填寫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納稅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電腦票的,在本表的“小計”欄填寫小計數,同時,將小計數填寫在本表的“合計”欄內;納稅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電腦票的,每張表在“小計”欄填寫小計數,並將每張表的小計數累加起來填寫在第一張表的“合計”欄內。
如果一張表格中填寫的電腦票份數不足25份的,應將表中剩餘的空格部分用線劃掉。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縣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在納稅申報時可以用計算機直接列印附表2。
(3)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開出的紅字專用發票,套用紅字(或負數)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
(4)作廢的專用發票只填寫發票號碼,在“備註”欄註明是廢票,其他欄次用線劃掉。
(5)凡增值稅交叉稽核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對表格的內容應全部填寫;其他地區的納稅人,對表格中的納稅人登記號可不填寫,其他內容應全部按要求填寫。
2.《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本表根據納稅人銷售貨物開具的普通發票逐票填寫。
《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報稅務機關。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開具的普通發票應比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的填報辦法辦理。
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必須另本開具普通發票,並單獨填寫《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填寫時在本表的“備註”欄註明是免稅貨物,此表的小計數不得匯總在《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的合計數中。
3.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或應稅勞務不需開具發票的應納稅業務,按月將其銷售額及稅額的匯總數填寫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的第一頁的規定欄目內。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購憑證/運輸發票)抵扣明細表》(附表3)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增值稅收購憑證抵扣明細表》、《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明細表》三類。納稅人使用該表登記進項專用發票時,應在“收購憑證”、“運輸發票”上劃線,表示該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納稅人使用該表登記收購憑證時,應在“專用發票”、“運輸發票”上劃線,表示該表為《增值稅收購憑證抵扣明細表》;納稅人使用該表登記運輸發票時,應在“專用發票”、“收購憑證”上劃線,表示該表為《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明細表》。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以及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按規定審核無誤後,逐票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其具體填寫要求如下:
(1)納稅人中的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取得專用發票抵扣聯,以及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完稅憑證並將已收到的貨物驗收入庫後方可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否則,不得登記該表並申報抵扣。
(2)納稅人中的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取得專用發票抵扣聯,以及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完稅憑證並已支付貨款的,方可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否則,不得登記該表並申報抵扣。
(3)納稅人中的工業企業不填本表的“付款日期”欄、“付款金額”欄、“付款憑證號碼”欄;納稅人中的商業企業不填本表的“貨物入庫時間”欄。
2.《增值稅收購憑證抵扣明細表》。納稅人收購廢品、免稅農產品應按收購憑證(包括按規定允許抵扣的普通發票)逐筆登記《增值稅收購憑證抵扣明細表》。
(1)納稅人中的工業企業,收購免稅農產品應按收購憑證(包括按規定允許抵扣的普通發票)登記本表,並比照工業企業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的要求辦理。
(2)納稅人中的商業企業,收購廢品、免稅農產品應按收購憑證(包括按規定允許抵扣的普通發票)登記本表,並比照商業企業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的要求辦理。
3.《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明細表》。納稅人取得的符合扣稅規定的購貨運輸發票和銷售應稅貨物的運輸發票,應逐票登記《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明細表》。
4.凡增值稅計算機交叉稽核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對表格的內容應全部填寫;其他地區的納稅人,對表格中的納稅人登記號可不填寫,其他內容應全部填寫。
5.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錄入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包括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收購憑證、運輸發票)的,經縣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直接列印附表3。
四、附報資料的報送要求。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聯的報送要求。
1.手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聯。
(1)手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對已使用完的整本專用發票。在其存根聯的右上角依序編號,號碼1至25;對當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暫不報送,第二個月不論是否用完,均應報送,並將剩餘部分報稅務機關剪角作廢。
(2)手工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存根聯。不論當月普通發票是否整本用完,均應按整本報送。
2.使用計算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時,按實際裝訂,並在每張票面右上角依序編號,號碼1至25。每冊均應加裝封面,其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本冊張數、本月總冊數等。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海關進口貨物完稅憑證的複印件的裝訂要求。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海關進口貨物完稅憑證的複印件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時,按實際裝訂,並在每張票面右上角依序編號,號碼1至25。其裝訂順序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的填寫順序一致。
每冊均應加裝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單位名稱、本冊張數、本月總冊數、匯總扣稅額等。
(三)運輸發票的複印件、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收購免稅農產品的普通發票複印件的裝訂比照上述辦法辦理。
(四)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將附報資料退還納稅人,納稅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報期限。
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罰則。
1.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2.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稅款申報不實的,按偷稅處理,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領購。
八、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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