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

《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規章。

正文內容,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正文內容

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
(1998年3月26日國稅發〔1998〕44號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增值稅日常稽查的內容和程式,加強增值稅日常稽查管理,防範和查處偷騙增值稅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自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實施的增值稅日常稽查。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增值稅日常稽查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實施常規稽核和檢查的總稱,包括稽核、檢查及一般性違法問題的處理。
第四條 增值稅稽核是稅務機關監審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情況及相關資料,篩選檢查對象的過程,分為一級稽核和二級稽核。
一級稽核的工作內容和步驟:
(一)監控納稅人的申報情況。對超過納稅申報期限未辦理納稅申報者,在本納稅申報期結束後5日內,向其發出催報通知。對連續兩個月逾期未申報的,列印《未申報納稅人清單》送交檢查。
(二)審核納稅人的申報數據。依據納稅申報表內各指標之間的邏輯關係,對所申報的應納稅額進行邏輯審核。對申報有誤的,應及時向納稅人發出《申報錯誤更正通知》。
(三)按季計算分析納稅人銷售額變動率和稅負率,計算公式如下:
1.銷售額變動率=(本年累計應稅銷售額-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100%
2.稅負率=(本年累計應納稅額÷本年累計應稅銷售額)×100%
將銷售額變動率和稅負率與相應的正常峰值進行比較,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納稅人,列印《納稅申報異常納稅人清單》送交二級稽核。
1.銷售額變動率高於正常峰值,稅負率低於正常峰值的;
2.銷售額變動率低於正常峰值,稅負率低於正常峰值的;
3.銷售額變動率及稅負率均高於正常峰值的。
前款所稱正常峰值,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實現的銷售額和稅負正常變化的上限或下限。即:銷售額變動率正常峰值,為納稅人在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銷售額與上年同期比較,銷售額變動率(±)所能達到的最大值;稅負率正常峰值,為納稅人在正常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下,由於受市場、季節等因素的影響而使稅負率變化所能達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正常峰值由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二級稽核的工作內容和步驟:
(一)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關發票存根聯、抵扣聯、發票領用存原始記錄等資料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
(二)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按規定進行認證。
(三)運用全國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詢系統對其抵扣聯進行抽查驗證。
(四)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做好案頭分析工作,對納稅人形成異常申報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斷。
1.毛益率分析。根據損益表計算銷售毛益率,計算公式為:
銷售毛益率=(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收入×100%
若本期銷售毛益率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購進貨物(包括應稅勞務,下同)入帳,銷售貨物結轉銷售成本而不計或少計銷售額的問題。
2.存貨、負債、進項稅額綜合分析。適用於商品流通企業。分析時,先計算本期進項稅額控制數,計算公式為:
本期進項稅額控制數=[期末存貨較期初增加額(減少額用負數表示)+本期銷售成本+期末應付帳款較期初減少數(增加額用負數表示)]×主要外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本期運費支出數×10%
以進項稅額控制數與增值稅申報表中的本期進項稅額核對,若前者明顯小於後者,則可能存在虛抵進項稅額和未付款的購進貨物提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
3.銷售額分析。將損益表中的當期銷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計算出的毛益額後,與損益表、增值稅申報表中的本期銷售額進行對比,若表中數額小,且差距較大,則可能存在銷售額不入帳、掛帳或瞞報等問題。成本毛利率計算公式如下: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計毛利額/本年累計銷售成本)×100%
第五條 將稽核發現的問題和疑點,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納稅人申報異常提出質詢,並逐一記錄質詢情況,質詢記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申報異常所屬時期、銷售額變動率及稅負率、答覆人姓名以及答覆情況等。
(二)對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待查對象通知》,送交檢查;申報異常現象特別嚴重或有較大偷騙稅嫌疑的,填寫《增值稅待查對象特急通知》送交專案檢查。
(三)質詢記錄、待查對象通知和檢查情況所報資料要隨時覆核,定期統計並報主管領導審閱。
第六條 對稽核階段未被列入檢查對象的納稅人,應定期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待查對象送交檢查。對該類納稅人的檢查間隔(即實施兩次檢查之間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七條 增值稅檢查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會計核算資料及有關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的過程。
第八條 增值稅檢查的對象為稽核環節送達的未申報清單和待查對象通知所列的納稅人以及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納稅人。
第九條 增值稅檢查應按計畫組織實施,對未申報待查對象的檢查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實施,對申報異常的待查對象的檢查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實施。
第十條 增值稅檢查方法根據待查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
(一)無申報異常現象的,可採取抽查的方法,如有問題再全面檢查。
(二)有申報異常現象的,應以銷項或進項的某一方面問題核實為主,實施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全面檢查。
1.銷售額變動率高於正常峰值及稅負率低於正常峰值或銷售額變動率正常,而稅負率低於正常峰值的,以進項稅額為檢查重點,查證有無擴大進項抵扣範圍、騙抵進項稅額、不按規定申報抵扣等問題,對應核實銷項稅額計算的正確性;
2.銷售額變動率低於正常峰值及稅負率變動低於正常峰值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均應作為檢查重點。
對銷項稅額的檢查,應側重查證有無帳外經營、瞞報、遲報計稅銷售額、混淆增值稅與營業稅徵稅範圍、錯用稅率等問題。
檢查基本方法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一條 經稽核、檢查核實的一般性偷騙稅問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條款及現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責成納稅人進行相關的帳務調整(具體調帳方法見附屬檔案2)。對偷騙稅數額較大、情節較嚴重、涉及地域範圍較廣的偷騙稅案件應及時移送專案稽查。
第十二條 經增值稅檢查查實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的文書形式反饋給二級稽核。
第十三條 《未申報納稅人清單》、《申報錯誤更正通知》、《納稅申報異常納稅人清單》、《增值稅待查對象通知》、《增值稅待查對象特急通知》的樣式及內容由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

增值稅檢查基本方法
一、瞞報計稅銷售額的檢查。應對下列問題運用帳證核對法逐項查證:
(一)發票上填開的銷售額與有關收入帳戶中的記錄是否一致;
(二)有無計稅銷售額記入往來帳戶問題;
(三)有無將計稅銷售額或差價記入“應付福利費”、“投資收益”、“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帳戶,逃避納稅的現象;
(四)以物易物有無不反映銷售而只辦理存貨之間轉帳的問題;
(五)有無發生銷售不反映銷售額,而是以“生產成本”、“產成品”、“庫存商品”等存貨帳戶以及資金帳戶或往來帳戶對轉的問題;
(六)有關收入帳戶的紅字沖銷記錄有無足以證明業務確實發生的證據;
(七)視同銷售業務不申報納稅。檢查“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長期投資”、“營業外支出”等帳戶的借方記錄,核對會計憑證,查明視同銷售是否按規定申報了計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二、遲報計稅銷售額的檢查。
(一)將已填開的發票存根聯與有關收入帳戶記錄進行核對,看當月實現的收入是否全部入帳,有無壓票現象;
(二)對不以銷貨發票為記帳依據的商業零售企業,應查明有無將本月的“銷售日報”作為下月原始憑證入帳的現象。
三、適用稅率的檢查。看已填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所使用的稅率是否正確。
四、虛開發票的檢查。將已填開的發票存根聯與其所列貨物的明細帳記錄進行核對,看帳證記錄是否一致。
五、擴大進項稅額抵扣範圍的檢查。以“進項稅額”帳戶為中心,逐一分析每筆記錄記帳憑證的會計處理和原始憑證所載明的經濟業務,看有無將不屬於抵扣範圍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六、騙抵進項稅額的檢查。將進項憑證與相關的付款憑證、資金帳戶、相關的存貨帳戶進行核實,凡發現異常的進項憑證或涉嫌虛開、偽造的進項憑證,應委託銷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配合查實。
對依據運費發票等其他扣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的,應檢查進項稅額計算的正確性和扣稅憑證的真實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貨進項稅額的檢查。對納稅人申報抵扣的期初存貨進項稅額,應查明是否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驗證其計算的正確性。
八、進項稅額轉出的檢查。分析“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其他業務支出”、“待處理財產損益”、“營業外支出”以及銷售收入類等帳戶,並核對其會計憑證,看是否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事項,該辦理進項稅額轉出的是否已經轉出,轉出額確定的是否正確。對兼營免稅項目的納稅人,應通過分析有關銷售收入和成本帳戶,看是否按規定辦理進項稅額轉出。
九、帳外經營檢查。涉嫌有帳外經營的,可採用突擊檢查方式,運用盤存法對存貨和庫存現金進行帳實核對,凡相差懸殊的,要進一步查證有無未入帳的進項憑證(包括代銷、暫存等其他有效憑證)和現金收入憑證,如有未入帳憑證,將其所載金額從實存數中扣除後,其結果仍大於帳存的,即存在帳外經營。

附屬檔案2

增值稅檢查調帳方法
增值稅檢查後的帳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帳戶。凡檢查後應調減帳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後應調增帳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帳事項入帳後,應結出本帳戶的餘額,並對該餘額進行處理:
1.若餘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餘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2.若餘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帳戶無餘額,按貸方餘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3.若本帳戶餘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帳戶有借方餘額且等於或大於這個貸方餘額,按貸方餘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4.若本帳戶餘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帳戶有借方餘額但小於這個貸方餘額,應將這兩個帳戶的餘額衝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帳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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