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平價

基金平價原是以黃金(或美元)為基準所表示的各國貨幣的相對價值——即外匯平價。又因為這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設定的外匯平價,故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維持各會員國匯率的穩定,規定各會員國,均須設定本國貨幣的平價。此項平價,原則上應以1945年10月28日的外匯匯率為基礎,並以黃金一盎司等於35美元(1944年7月1日的美國黃金價格)為基準表示。平價經基金組織公布後,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變更。並且,會員國外匯現貨交易匯率的波動幅度,不得超過平價上下1%的範圍。否則,各會員國的貨幣當局,必須通過買賣外匯,以維持匯率的穩定。1971年12月史密森協定成立後,這種現貨匯率波動的幅度,已擴大為平價上下2.25%的範圍,而決定“平價”的基礎(黃金價格)也已變更。

但是平價也非完全不能調整。若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發生基本不均衡時,即可向基金提出變更平價的要求。若變更幅度在平價的10%以內時,會員國得自行調整後,由基金組織予以追認; 變更幅度在平價的10~20%間時,基金將在72小時內,作同意與否的決定; 變更幅度超過20%以上時,基金組織將經過更長時間的考慮後,才予決定。超過10%以上的平價調整,如無基金組織的同意,該會員國將失去利用基金的資格,甚至可能被迫退出基金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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