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平價原是以黃金(或美元)為基準所表示的各國貨幣的相對價值——即外匯平價。又因為這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設定的外匯平價,故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維持各會員國匯率的穩定,規定各會員國,均須設定本國貨幣的平價。此項平價,原則上應以1945年10月28日的外匯匯率為基礎,並以黃金一盎司等於35美元(1944年7月1日的美國黃金價格)為基準表示。平價經基金組織公布後,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變更。並且,會員國外匯現貨交易匯率的波動幅度,不得超過平價上下1%的範圍。否則,各會員國的貨幣當局,必須通過買賣外匯,以維持匯率的穩定。1971年12月史密森協定成立後,這種現貨匯率波動的幅度,已擴大為平價上下2.25%的範圍,而決定“平價”的基礎(黃金價格)也已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