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契約是經濟契約的一種。是規定銀行和借款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的檔案。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契約而...
基本建設投資貸款是指社會主義國家對建設單位通過銀行信用方式發放的基本建設投資。 在中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由建設單位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或其他信貸機構借用。這種貸款...
基本建設貸款貸款條件 編輯 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經有權機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書已編制完畢並上報審批;貸款項目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技術和經濟政策並...
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契約審計是指以契約法為依據,對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簽訂的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契約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1)審閱貸款契約,核實貸款...
1984年12月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布了《關於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確定從1985年起全面推行,稱為“財政預算基本建設...
基本建設貸款契約,規定借款單位和建設銀行(總後勤部財務部)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的檔案。建設銀行(總後勤部財務部)根據基本建設貸款條例或辦法辦理貸款時,應與...
基本建設投資實行銀行貸款,對於調動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基本建設投資,提高投資效果具有一定意義。
基本建設貸款協定書是確定貸款單位和建設銀行雙方經濟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檔案。貸款協定書是需要貸款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未正式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之前,為做好可行性...
其主要來源有:國家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基金,地方機動財力撥給的貸款基金,有關部門撥交的專項貸款基金和主管部門撥來的更新改造措施貸款基金和各類存款資金等...
基本建設借款簡稱“基建借款”。實行基本建設貸款的企業由建設單位隨同購建完成的財產轉來的從建設銀行取得的借款。它反映企業與建設單位的財務關係。按用途可分為:...
基本建設臨時周轉貸款是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放給因當年建設進度加快而投資不足,需要臨時周轉的建設單位的貸款。從1984年起實施。主要用於實行投資包乾的建設單位。這是...
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是指國家預算和地方機動財力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由過去的無償撥款改為有償貸款的資金供應辦法。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的對象,是有還款能力的企業、事業...
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是國家財政基本建設投資所採取的信貸管理形式。由建設銀行按照國家基本建設計畫,對財政投資資金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貸款。最早試行於1979年,...
此項貸款必須在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信貸計畫內安排,貸款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方向,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貸款的發放要按照 “先評估,後貸款,量力而行,...
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對《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356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中央級建設單位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個別單位因情況特殊,可報經總行批准,適當延長還款期;地方級建設單位的該項貸款最遲應於次年六月底以前用基本建設投資歸還。
撥改貸是指我國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無償撥款,改為通過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貸款方式供應的制度。我國基本建設投資長期以來實行國家統一管理的制度,建設計畫由國家統一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