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包乾結餘資金審計是會計名詞。
基本建設投資包乾結餘資金審計是會計名詞。
基本建設投資包乾結餘資金審計是會計名詞。基本建設投資包乾結餘資金審計是指對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完工後的投資結餘及其分成的正確性、合法性的審計。審計以批准的計畫任務書、投資概預算及建設單位工程竣工決算為依據...
基本建設投資審計是指對基本建設項目的程式、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資金來源與使用、竣工決算及其投資效益、投資規模、投資方向、投資結構等的投資活動進行的審計監督。內容 基本建設投資審計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檢查項目是否具備...
武漢市交通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對全市交通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保障建設資金的規範運作,完善基本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加強源頭治腐,維護交通建設市場...
自籌基建投資來源審計是對地方、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撥給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所進行的檢查監督。自籌資金來源包括:(1)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自籌資金。指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的各項資金。如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
其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建設資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確評價投資效果,促進總結建設經驗,提高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內容 審計人員對建設項目實施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業務的內容視具體情況和項目的行業特點而確定。其基本審計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四) 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五) 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投資包乾節餘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第十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
資金轉銷的審計內容包括:一、基本建設撥款轉銷審計。基本建設撥款的轉銷,是指下年度建新帳時,將上年度“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等帳戶的期末餘額,沖轉“基建撥款”帳戶。審計時,一要注意...
(五)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合法情況;各項結餘資金的情況;(六)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投資包乾節餘的分配情況;(七)尾工工程項目和資金預留情況;(八)對建設項目效益進行評審;(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
基本建設投資償還能力審計是指對基本建設貸款項目的還款來源的審計。按照國家規定,基本建設貸款還款的來源包括: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實現的利潤、提取的折舊基金、建設期間應交財政的基本建設收入及投資包乾結餘資金等。審計的主要內容是:(1...
(五)建設項目辦理納稅申報的有關資料;(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監督的內容:(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和項目建設規模、總投資批准情況;(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合法...
建設單位對國家計畫確定的建設項目實行按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消耗包乾的責、權、利相結合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早在“二五”計畫初期,國家就提出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制度,但未能貫徹執行。1984年國家明確規定,...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十條第九項修改為:“(九)項目總承包完成情況及投資結餘處理情況”。二、刪除第十七條。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審計機關列入年度...
4、結餘資金審計。審查基本建設結餘資金的真實性,有無隱瞞、轉移、挪用、隱匿結餘資金。審查投資包乾契約或協定是否合理、合法。核實投資包乾結餘是否系在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制的建設單位在完成包乾任務前提下計取的,包乾指標完成數額...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為主或者以國有資產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建設資金、國家...
金昌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建設資金真實、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甘肅省...
(三)交付使用資產和各項結餘資金的真實、合法情況;(四)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五)尾留工程情況;(六)資金預留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未進行概預算執行審計的,竣工...
(三)政府接受使用社會資金的重點基礎設施、社會公共工程項目。法律、法規、規章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條凡以本自治區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均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