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是指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 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和《執行規定》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執行迴轉
- 外文名:recovery of execution
- 又稱:再執行
- 規定:《民事訴訟法》
- 條件: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