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法律規範指引

執行案件法律規範指引

《執行案件法律規範指引》是2019年7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牟馳。

基本介紹

  • 書名:執行案件法律規範指引
  • 作者:牟馳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7月
  • 頁數:275 頁
  • 定價: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0383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在民事訴訟業務領域,由於執行案件通常由法院執行機構主導,律師很少深入研究執行程式中的相關法律規定。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執行異議之訴成為一個新的案由,執行程式龍剃櫻各個環節的執行行為也由此變得更加復端虹雜。在這樣的背景下,熟悉並儘快掌握執行程式相關的法律規範就成為律師同行們的迫切需求。
  為了適應這個需求,筆者匯總、梳理、批註了自199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與民事執行程式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檔案,對各部司法解釋、司法檔案之間存在的衝突之處進行了整理和注釋,在此基礎上撰寫了《律師代理民事執行案件法律規範指引》。指引的內容涵蓋了民事執行案件程式的啟動、授權委託書中代理許可權的表述、律師應當承擔的程式性和實體性事項的歸納、對民事執行案件受理要件和生效法律文書的審查、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的注意事項、申請執行的特殊情形、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規則的適用、被執行財產權屬存疑情形的處理、執行程式中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救濟措施等民事執行案件的多個重要環節,為律師代理民事執行案件提供了較為全面、詳細的法律規範熱戀付方面的檢索依據,可以幫助律師同行們綜合性地了講詢紋解與民事執行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

作者簡介

  牟馳,男,1973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在職研究生學歷。1997年考取律師資格,1998年開始執業,現為北京德和衡(哈爾濱)律師事務所主任。
  業務領域為商事投資、公司治理、資本運營榆匪獄阿與資產重組、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高端商事訴訟。
  現任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黑龍江省法學會法充兵閥學法律專家庫成員、黑龍江省律師協會理事等社會職務。
  先後發表20餘篇文章、出版3本專著。

圖書目錄

一 實務指引篇 // 001
律師承辦民事執行案件法律規範指引// 002
相關司法解釋檔案匯總表 // 021
二 程式圖解篇 // 023
執行程式流程圖 // 024
民事執行程式期限總覽表 // 025
三 規範注釋篇 // 0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 // 04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05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 06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 08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 // 093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 09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1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 1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1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 1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 1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 1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 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 // 13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 13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14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14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14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 15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覆// 15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 15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 16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 // 17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 17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 18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18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19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棕厚糠灶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 197
四 疑難專題篇 // 201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規則套用 // 202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相關規定匯總// 207
一、匯總表 // 207
二、相關法律規範條文 // 208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覆》(法復〔1997〕6號)第三條 // 208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34條 // 209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號) // 209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 209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 209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形成的糧棉油不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號) // 210
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條第一款 // 210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第十五條 // 210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 // 211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 // 211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 212
13.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 212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通知》(法發〔2008〕4號) // 212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能否查封藥品批准文號的答覆》(〔2010〕執他字第2號) // 213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 // 213
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貸款賬戶能否凍結的請示報告〉的批覆》(〔2014〕執他字第8號) // 213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第一百條第一款 // 213
五 權威案例篇 // 215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執行案件裁判規則// 216
一、規則摘要 // 216
二、規則詳解 // 218
1.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及違反該義務導致的違約責任,取決於未來發生的違約事實,不宜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認定。 // 218
2.通過簽訂以物抵債或還款協定達成私下執行和解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對方可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 220
3.被執行人將其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轉讓給申請人的,性質上屬於代物清償,執行案件可以執行完畢作結案處理。 // 222
4.執行依據內容不明確的,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式中可結合其文義,自行審查確定或提請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機構進行解釋。 // 223
5.執行依據有歧義時,執行機構應對符合解釋原則且不超越主客觀效力範圍的依據內容,通過解釋明確具體其含義。 // 224
6.對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執行,可採取先強制扣劃至申請執行人名下,待解禁後強制平倉的方式進行。 // 225
7.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式中行使抵銷權,執行法院應對被執行人受讓債權合法性和受讓時間、被通知時間等進行審查。 // 227
8.被執行不動產整體拍賣流拍後,在未經被執行人同意、未重新評估的情況下,裁定以部分樓層抵債的,應予撤銷。 // 228
9.最高人民法院有權處理當事人就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提起的執行監督申請,並應按當時的法律規定審查案件。 // 229
10. 對仲裁條款的解釋,應綜合考慮主契約、子契約等相關檔案。當存在兩種可能解釋時予以解釋,文義解釋應優先。 // 230
11. 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該抗辯權不僅包括實體法上的抗辯,原則上亦包括程式法上如申請不予執行抗辯。 // 231
12. 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參與司法拍賣的,不宜僅以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為由而否定該司法拍賣的效力。 // 232
13. 據以生效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被變更,對已被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依新的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原被執行人的占有。 // 233
14. 訴訟當事人雖然並非權利的實際享有人,但並不能否定其作為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人的地位,其當然享有申請執行的主體資格。 // 235
15. 執行法院不得查封被執行人控股公司的財產,但可以查封其股權或投資權益。 // 236
16.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對該到期債權可以採取保全措施。但第三人對保全裁定的複議權和執行階段的異議權屬於不同的程式權利。第三人對保全裁定沒有提出複議的,不代表債務人對其債權真實性的認可。在執行階段,執行法院應仍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並告知其提出異議的權利。第三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也不得進行審查。申請執行人認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應當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 237
17. 變更申請執行人與中止執行均為執行實施行為,應當由執行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執行法院不能以異議裁定代替執行實施裁定,否則將造成對當事人程式權利的剝奪。// 239
18. 當事人向我國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決,發現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的,我國法院即對該案具有執行管轄權。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應當自發現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之日起算。 // 240
19. 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執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直接清償已經由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的通知並清償債務的,執行法院不能將該部分已清償債務納入執行範圍。 // 243
20. 拍賣行與買受人有關聯關係,拍賣行為存在以下情形,損害與標的物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拍賣行與買受人惡意串通,依法裁定該拍賣無效:(1)拍賣過程中沒有其他無關聯關係的競買人參與競買,或者雖有其他競買人參與競買,但未進行充分競價的;(2)拍賣標的物的評估價明顯低於實際價格,仍以該評估價成交的。// 244
21.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 248
22.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案件,因原執行行為所依據的當事人執行和解協定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對原執行行為裁定予以撤銷,並將被執行財產回復至執行之前狀態的,該撤銷裁定及執行迴轉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執行錯誤。 // 251
23. 生效判決已經明確判定的權利人,雖然沒有參加訴訟,但其缺席訴訟的行為並不表示其當然放棄了執行階段的權利,更不意味著其放棄了行使履行請求權的權利。因此,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 254
24. 執行程式中,申請執行人在履行《民事調解書》的過程中與被執行人就是否構成違約以及違約責任應如何承擔產生爭議的,應當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 261
25. 申請執行人在拍賣標的物兩次拍賣流拍後未及時提出以物抵債的,也可以在第三次拍賣停止後提出申請。 // 264
26. 申請執行人在審判程式中對被執行人申請撤訴,仍然可以在執行程式中再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 268
27.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執行異議裁定對當事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予以審查處理。 // 27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 1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 1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 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 // 13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 13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14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14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14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 15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覆// 15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 15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 16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 // 17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 17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 18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18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19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 197
四 疑難專題篇 // 201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規則套用 // 202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相關規定匯總// 207
一、匯總表 // 207
二、相關法律規範條文 // 208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覆》(法復〔1997〕6號)第三條 // 208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34條 // 209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號) // 209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 209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 209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形成的糧棉油不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號) // 210
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條第一款 // 210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第十五條 // 210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 // 211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 // 211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 212
13.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 212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通知》(法發〔2008〕4號) // 212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能否查封藥品批准文號的答覆》(〔2010〕執他字第2號) // 213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 // 213
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貸款賬戶能否凍結的請示報告〉的批覆》(〔2014〕執他字第8號) // 213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第一百條第一款 // 213
五 權威案例篇 // 215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執行案件裁判規則// 216
一、規則摘要 // 216
二、規則詳解 // 218
1.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及違反該義務導致的違約責任,取決於未來發生的違約事實,不宜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認定。 // 218
2.通過簽訂以物抵債或還款協定達成私下執行和解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對方可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 220
3.被執行人將其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轉讓給申請人的,性質上屬於代物清償,執行案件可以執行完畢作結案處理。 // 222
4.執行依據內容不明確的,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式中可結合其文義,自行審查確定或提請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機構進行解釋。 // 223
5.執行依據有歧義時,執行機構應對符合解釋原則且不超越主客觀效力範圍的依據內容,通過解釋明確具體其含義。 // 224
6.對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執行,可採取先強制扣劃至申請執行人名下,待解禁後強制平倉的方式進行。 // 225
7.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式中行使抵銷權,執行法院應對被執行人受讓債權合法性和受讓時間、被通知時間等進行審查。 // 227
8.被執行不動產整體拍賣流拍後,在未經被執行人同意、未重新評估的情況下,裁定以部分樓層抵債的,應予撤銷。 // 228
9.最高人民法院有權處理當事人就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提起的執行監督申請,並應按當時的法律規定審查案件。 // 229
10. 對仲裁條款的解釋,應綜合考慮主契約、子契約等相關檔案。當存在兩種可能解釋時予以解釋,文義解釋應優先。 // 230
11. 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該抗辯權不僅包括實體法上的抗辯,原則上亦包括程式法上如申請不予執行抗辯。 // 231
12. 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參與司法拍賣的,不宜僅以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為由而否定該司法拍賣的效力。 // 232
13. 據以生效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被變更,對已被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依新的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原被執行人的占有。 // 233
14. 訴訟當事人雖然並非權利的實際享有人,但並不能否定其作為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人的地位,其當然享有申請執行的主體資格。 // 235
15. 執行法院不得查封被執行人控股公司的財產,但可以查封其股權或投資權益。 // 236
16.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對該到期債權可以採取保全措施。但第三人對保全裁定的複議權和執行階段的異議權屬於不同的程式權利。第三人對保全裁定沒有提出複議的,不代表債務人對其債權真實性的認可。在執行階段,執行法院應仍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並告知其提出異議的權利。第三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也不得進行審查。申請執行人認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應當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 237
17. 變更申請執行人與中止執行均為執行實施行為,應當由執行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執行法院不能以異議裁定代替執行實施裁定,否則將造成對當事人程式權利的剝奪。// 239
18. 當事人向我國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決,發現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的,我國法院即對該案具有執行管轄權。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應當自發現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之日起算。 // 240
19. 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執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直接清償已經由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的通知並清償債務的,執行法院不能將該部分已清償債務納入執行範圍。 // 243
20. 拍賣行與買受人有關聯關係,拍賣行為存在以下情形,損害與標的物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拍賣行與買受人惡意串通,依法裁定該拍賣無效:(1)拍賣過程中沒有其他無關聯關係的競買人參與競買,或者雖有其他競買人參與競買,但未進行充分競價的;(2)拍賣標的物的評估價明顯低於實際價格,仍以該評估價成交的。// 244
21.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 248
22.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案件,因原執行行為所依據的當事人執行和解協定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對原執行行為裁定予以撤銷,並將被執行財產回復至執行之前狀態的,該撤銷裁定及執行迴轉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執行錯誤。 // 251
23. 生效判決已經明確判定的權利人,雖然沒有參加訴訟,但其缺席訴訟的行為並不表示其當然放棄了執行階段的權利,更不意味著其放棄了行使履行請求權的權利。因此,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 254
24. 執行程式中,申請執行人在履行《民事調解書》的過程中與被執行人就是否構成違約以及違約責任應如何承擔產生爭議的,應當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 261
25. 申請執行人在拍賣標的物兩次拍賣流拍後未及時提出以物抵債的,也可以在第三次拍賣停止後提出申請。 // 264
26. 申請執行人在審判程式中對被執行人申請撤訴,仍然可以在執行程式中再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 268
27.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執行異議裁定對當事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予以審查處理。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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