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在2001.01.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1.08
- 實施時間:2001.01.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契約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後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