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外包,城管執法人員缺口大的情況仍然沒有改善,配備的城市管理執法正式在編人員與全市實際人口相比,人手嚴重不足,有些地市把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外包或參與城管服務外包。外包服務減少了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壓力,降低了執法成本,將城市管理變為主動管理,市容市貌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但弊端叢生。
“城管外包”無異於“購買暴力”,給社會造成的混亂、給法治帶來的傷害比城管更甚,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2009年10月,鄭州金水區花園路辦事處推行“城管外包”新政,結果引發多起惡性衝突。如2010年11月,中牟縣70多歲的農民張會全進城賣菜,遭到鄭州市眾邦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辱罵和毆打,物議譁然。“城管外包新政”也於2010年年底折戟。
法律界的人士指出,城管執法其實是一項特有的行政職能,外包人員他不具備執法的主體資格,所以城管執法是不能夠被外包的,充其量外包人員只能夠從事一些比如違法的勸導,垃圾清理、綠化養護等等這樣一些服務性的工作,如果還是要繼續推行城管外包模式,怎樣界定外包機構人員的職能,怎樣去監管到位,杜絕他們占地盤收保護錢惡劣的一些行徑,可以說是很大的一個難題。不管怎么樣,以買代管,一買了之這種懶政的行為是不能再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