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歷史環境保護

城市歷史環境保護,“歷史環境”一詞,狹義的指文物古蹟及其周圍一定範圍的環境,蘊涵著歷史的信息,體現出歷史文化價值;廣義的可包括歷史地段、歷史古城等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整體環境,還可以包括非物質形態的傳統文化,如傳統工藝、民間藝術、傳統戲曲音樂、民俗活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歷史環境保護
  • 外文名:Municipal histor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含義:對城市古蹟、歷史地段、歷史古城等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整體環境以及非物質形態的傳統文化等進行保護
國外歷史環境保護簡況 城市歷史環境保護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受到重視得到發展的。歷史與發展 對歷史建築的保護,起初是從保護建築藝術珍品發展到保護有歷史見證意義的一般建築,再發展到保護成片的歷史街區乃至一個完整的古城。現代意義的文物建築保護並由國家立法始於19世紀後半葉,1834年希臘頒布第一個保護古蹟的法律。法國1840年公布歷史建築名錄,1887年頒布了保護歷史建築的法律。英國1882年頒布《古蹟保護法》,保護項目主要為古蹟遺址,1900年頒布第二個《古蹟保護法》,保護項目擴大到官邸、農舍、橋樑等有歷史意義的普通建築。日本於1897年頒布《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頒布《史跡、名勝、天然概念物保護法》,把保護範圍擴大到古墳、古城址、園林及風景地,1929年頒布《國寶保存法》。關於文物建築環境的保護,英國1913年立法在文物建築周圍劃定保護區,1943年法國立法在歷史建築周圍500米劃定保護區。對歷史地段保護是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經濟復興迎來城市建設高潮,城市歷史街區遭到破壞,為此法國在1962年頒布了《馬爾羅法》,將有價值的歷史地段劃定為“歷史保護區”。英國1967年頒布《城市文明法》,1975年日本修訂《文物保護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條款。國際公約與憲章 各國保護歷史環境的實踐推動了相應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性憲章、檔案的產生。1933年8月國際現代建築協會制定的《雅典憲章》中有專門一節,名為“有歷史價值的建築和地區”。1964年5月“第二屆歷史古蹟建築師和技師國際會議”通過了《國際文物古蹟保護及修復的憲章》,簡稱《威尼斯憲章》,明確古蹟不僅包括單個的建築物,還包括能見證歷史的城鄉環境;古蹟的保護包含著它們所處的環境,非有極特殊情況,一般不得遷移;不僅包括建築藝術的精品,也包括有歷史文化意義的普通建築。《憲章》規定修復古蹟要以歷史真實和可靠文獻為依據,修補要和整體相和諧又要有所區別,不可以假亂真,要保護古蹟在各個時期的疊加物;對遺址要保護其完整性,用正確的方式清理開放而不應重建。這個憲章是關於保護文物古蹟的第一個國際性憲章,意味著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在世界範圍內已達成共識並形成國際性的準則檔案,是歷史環境保護的重要里程碑。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標誌著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已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關注並予以承諾。《公約》中涉及歷史環境的是“文化遺產”,分為:①文物。從歷史、藝術及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性質的部件或結構物、銘文、窟洞以及各種文物組合體。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及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形式、統一性或與環境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獨立的或相關聯的建築群體。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自然與人造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的地區。1976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簡稱《奈洛比建議》。1987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屬專業學術組織“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通過了《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憲章》,簡稱《華盛頓憲章》,是對歷史地區保護的總結。《華盛頓憲章》列舉了歷史地區保護的內容:①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②建築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係。③歷史性建築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築風格、材料、色彩、建築裝飾等。④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係。⑤該地段歷史上的功能和作用。《華盛頓憲章》強調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規劃中拓寬汽車幹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有計畫地建設停車場,並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和它的環境;在歷史地段安排新建築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築,但新的建築在布局、體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華盛頓憲章》是繼《威尼斯憲章》之後國際保護歷史環境的又一個里程碑式的檔案。經過戰後50餘年的發展,城市歷史環境保護越來越成為已開發國家的主流思想和共同目標,成為發揚地方文化特徵,保持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手段,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現在城市歷史環境保護已成為城市規劃學科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保護歷史環境的歷程 也是從保護文物古蹟開始的。1922年北京大學成立考古研究所;1929年成立民間研究機構的中國營造學社,系統地用現代科學方法研究中國古代建築;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1931年公布的《實施細則》中有了保護古建築的內容。1945年,梁思成為“戰區文物保存委員會”編寫《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1948年,梁思成主持編寫《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是以後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基礎。1961年3月國務院頒布《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公布首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實施了以命名“文物保護單位”來保護文物古蹟的制度。截至2006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共2 351個。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首批24個歷史文化名城,標誌著歷史古城保護制度的創立,現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共99個。1982年11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4年1月國務院頒發《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城市規劃應當切實保護文物古蹟,保持和發揚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1985年1月中國政府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7年中國有了首批“世界文化遺產”——長城、故宮等,1987年和1990年泰山、黃山作為首批文化和自然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1992年九寨溝、黃龍和武陵源作為首批自然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1997年中國首次有古城平遙和麗江作為文化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截至2008年,中國已有37處文化遺址和自然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26項,自然遺產7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1986年國務院確定將文物古蹟比較集中,或較完整地保存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與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落,根據它們的歷史科學學術價值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加以保護。北京市歷史文化保護區40處,浙江省歷史文化保護區43處,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11處等。1989年12月頒布《城市規劃法》,其中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城市新區開發應當避開地下文物古蹟。2002年10月頒布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2003年11月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公布中國歷史文化名鎮10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12個。2005年公布第二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34個,歷史文化名村24個。2007年公布第三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41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36個。中國的保護體系和保護制度 分為三個層次,它們保護的任務和重點不同,保護原則和方法也有差別,從點到面構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保護文物古蹟 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根據它們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對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要按《文物保護法》的要求,貫徹“保護為主,挽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護並延續其歷史信息和全部價值,所有保護措施都應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遺址重建,特殊情況需要履行批准手續。對“文物保護單位”要在其本體及需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劃定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在保護範圍以外還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在此地帶的建設不得危及文物古蹟的安全,不得影響文物古蹟的歷史風貌。有的省市在地方法規中已確定了“歷史建築”的保護概念,主要是一些近現代的優秀建築,它們本來具有保護價值,但由於需要繼續使用而無法滿足“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得改變文物原狀”的要求,所以另闢一個保護項目,這是對歷史環境保護的一個新發展。保護歷史地段 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核定公布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其條件是能較完整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集中保留有真實遺存的史跡和歷史建築,有一定規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原則是要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要維持並發揚其使用功能,保持活力,促進繁榮;要積極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它的保護方法是保護整體的環境風貌,包括構成歷史風貌的各個要素,除建築物外還應包括街巷、路面、院牆、河道、古樹等;重點保存建築外觀,內部可作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的改造;保護的實施要政府主導,居民參與,逐步整治、漸進改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實踐的時間不長,各地在實施方法上有許多嘗試,政府主管部門總結經驗,認為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整治不應按一般房地產開發的方式進行,應該是政府出資為主,居民出資為輔,在保護歷史建築、改善居住環境的同時充分尊重民眾的意願。對歷史文化街區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門出台了《紫線管理規定》,將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區和它周圍需建設控制的地區劃出明確的界限,稱“紫線”,在此範圍內的建設或拆除要經過專門的批准程式。保護歷史古城 對有價值的古城即保護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城既是城市的榮譽,更重要的是要求城市政府承擔保護的責任。歷史文化名城並不是要保護城市全部,它的保護要求是:保護城市中的文物古蹟、歷史街區,保護和延續古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特色,繼承和發揚優秀歷史文化傳統,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民間藝術、傳統工藝、傳統戲曲、民俗精華、節日活動等。無形和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相互依存,共同反映城市的歷史文化價值。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原則是既要使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得以保存,又要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環境。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方法:除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的具體保護實施外,更重要的是採取城市整體層次的綜合性措施,包括確定合理的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市布局和用地發展方向,保護古城、開發新區;確定合理的道路系統,落實古城格局的保護和延續;劃定各種建築高度控制區域,更好展示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各種歷史標誌物;處理好新建設與歷史建築的關係,使城市的整體風貌不失名城特色。有關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立法是以地方法規為主,許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已頒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國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已在制訂之中。在保護規劃方面,政府主管部門已頒布有關規劃編制要求的行政規章,國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範》將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同步完成。中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體制是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國務院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依上述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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