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改正條例

地稅改正條例是日本明治政府於1873年頒布的地稅改革條例。
地稅改正條例的要點如下:(1)舊年貢以土地收穫量為標準,水田稅納米,旱田稅繳納實物或現款,新地稅則改為水旱田一律按地價繳納現款;(2)稅率為地價的3%,附加稅1/3作為村費,並規定豐年不增加,荒年不減輕;(3)舊年貢是向實際農業經營者徵收,新地稅不問是否親自經營,一律向土地所有者徵收。從1874年(明治七年)到1880年(明治十三年)在全國實施改革。從此政府能在全國徵收統一的貨幣地稅。
1931年(昭和六年),又按土地租賃價格徵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仍繼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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