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地稅系統向納稅人述職述廉活動辦法(試行),為切實加強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進一步強化稅收執法外部監督,推進工作作風轉變,融洽征納關係,塑造良好地稅形象,根據地稅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地稅系統向納稅人述職述廉活動辦法(試行)
- 地區:廬江縣
- 屬性:試行
- 根據:地稅系統實際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為切實加強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進一步強化稅收執法外部監督,推進工作作風轉變,融洽征納關係,塑造良好地稅形象,根據地稅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一、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強化執法為民、服務為民意識,規範稅收執法行為,以保障納稅人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為切入點,開展稅務人員向納稅人述職述廉活動,創新探索新形勢下加強基層一線稅收執法監督制約的有效方式和載體渠道,進一步增強基層分局和稅務人員依法治稅、科學管理、最佳化服務、提升效能、支持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則
1、教育預防原則。堅持以自我教育為主、聯動監督為輔,前移風險防控和作風監督關口,進一步增強稅收執法人員自律意識,促使他們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真正築牢納稅人至上的服務理念。
2、實事求是原則。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稅收執法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廉潔從政情況,肯定成績、查找問題,重點闡述納稅人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關乎納稅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3、民眾路線原則。堅持相信和依靠民眾,誠心誠意地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4、內外互動原則。強化外部監督,認真聽取納稅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完善監督體系。正確對待批評和要求,不斷改進工作,提高稅務人員執法能力和服務水平。
5、注重實效原則。高度重視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實解決納稅人關心的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稅務人員整體素質,建樹地稅部門良好形象。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向納稅人述職述廉工作的組織領導,縣局成立“向納稅人述職述廉工作領導組”,縣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縣局班子其他負責人任副組長,機關各股室、各分局(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監察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向納稅人述職述廉活動的相關工作。各分局(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根據縣局統一安排,具體組織本分局(局)有關人員向納稅人述職述廉活動。
四、述職述廉活動主體
全縣地稅系統從事稅收執法的人員,其中包括各分局(局)局長、副局長。
五、述職述廉活動對象
述職述廉活動對象主要是納稅人代表。述職述廉活動方式分為“綜合”和“單項” 兩類。採取“綜合”方式的,一般按管理區域組織,區域內所有納稅人均可參加;採取“單項”方式的,一般按納稅人行業類別組織。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其中與會的納稅人代表,一般不得少於10戶。納稅人代表由監察室隨機抽取確定,納稅人是分局政風行風監督員的,必須邀請參加。參會人員由承辦分局提前通知。監察室每年選擇20%的基層分局,直接組織述職述廉活動。
述職述廉活動,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政、紀檢負責人以及政風行風監督員、新聞媒體等相關人員參加。縣局指導片負責人、股室聯繫人員應參會。
六、述職述廉活動主要內容
著重闡述個人工作情況、廉潔自律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整改舉措和下一步打算等。既要肯定工作成績,又要找準存在問題,把握重點和要領,實事求是地介紹和陳述。述職述廉報告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內。主要內容為:
1、個人基本情況。
2、服務對象相關情況。稅收管理員介紹轄區的納稅人和繳費人相關情況,稽查員介紹一年來稽查戶相關情況。
3、稅費政策的宣傳、執行情況,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落實、執行情況。
4、稅費執法、工作作風,以及服務納稅人、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情況。
5、行使行政管理權、稅收執法權的廉潔從政情況。
6、納稅人意見比較集中、反映比較強烈以及關乎納稅人切身利益問題的處理情況。
7、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及今後改進措施。
其中必須註明的內容為:
1、有無接受管轄範圍內納稅人安排的吃請、營業性娛樂健身以及外出考察旅遊等活動的問題;
2、有無收受納稅人任何形式或名義給予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乾股等財物的問題;
3、有無要求納稅人支付、報銷費用的問題;
4、有無向納稅人借錢借物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商品等問題;
5、有無強行為納稅人指定稅務代理機構、參與稅務代理中介活動收取費用的問題;
6、有無強行向納稅人推銷商品、代理會計業務等為個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利的問題;
7、有無參與企業入股分紅的現象;有無授意納稅人做假帳等問題;
8、有無與納稅人一起賭博,或參與社會其他方面人員賭博的問題;
9、有無違反規定工作日中午飲酒、酒後駕車、上班炒股、玩遊戲等問題。
10、其它應當說明的事宜。
七、時間和人員要求
各分局(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向納稅人述職述廉活動,直接從事稅收執法人員每人每年應述職述廉一次。可結合系統“政風建設月”活動一併進行,特殊情況可另選時間。
八、活動公告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將進行向納稅人述職述廉活動會議的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的組成,述職述廉的稅收管理員名單等,在系統內部網站、分局辦稅服務廳進行公告。(公告期一般提前7天以上)
九、測評結果評定
述職述廉後,對述職述廉人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由現場測評和函詢測評兩部分組成。在述職述廉活動時,向參會人員傳送《述職述廉民主測評表》進行現場測評;函詢測評是會後向選擇部分管轄稅戶(稽查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寄送函詢測評表進行測評,直接反饋到縣局監察室。測評結果分為“滿意”、 “基本滿意”、“不滿意”3個等次。根據測評情況,“滿意”、“基本滿意”得票率達到85%(含)以上的,可評定為“滿意”等次;“滿意”、“基本滿意”得票率達到70%(含)以上的,可評定為“基本滿意”等次; “不滿意”得票率達到30%以上的,評定為“不滿意”等次。述職述廉民主測評結果由縣局聯繫分局人員和各分局(局)兼職監察員負責整理和統計,縣局監察室全程監督。統計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述職述廉人,並報縣局監察室存檔。
現場測評階段的測評表發放、填寫、回收、統計過程中,述職述廉當事人必須迴避;函詢測評由基層分局和監察室共同組織實施。
十、整改落實
對納稅人和與會代表提出的意見與建議,當場可以答覆的,要當面答覆;屬管理機制原因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要作出說明,爭取理解和支持。屬執法過錯的問題,要嚴格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予以責任追究。對存在問題,及時歸類、梳理上報縣局,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各分局負責督促整改。對在述職述廉中隱瞞迴避重要情況、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述職述廉報告和測評情況由紀檢監察部門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十一、結果運用
測評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內部輪崗、待崗的重要條件之一。
1、與評先評優掛鈎。在年終公務員考核評比中,除按照評先評優標準外,“不滿意”率達到30%以上(含)的稅務人員,不得評為年度優秀公務員或先進個人。
2、與內部輪崗、待崗掛鈎。“不滿意”得票率達到30%(含)以上的,在內部輪崗、待崗時將重點考慮。
3、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掛鈎。在廉潔自律測評中被測評為“不滿意”的,要對述職述廉人實施廉政談話,核查處置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