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稅改革是日本明治維新的重大改革之一。1872年開始準備,廢除土地買賣的禁令,確認土地的實際占有者的土地所有權,並向他們頒發地契。1873年7月28日頒布地稅改正條例,規定凡土地所有者均要繳納地稅,地稅的稅率為土地價格的3%,不因年景的豐歉而增減,地稅一律用現金交納,不以產品價格的變動為轉移; 此外,還要繳納地價的1 %的地方稅; 地價由政府規定。
1877年1月將地稅率和地方稅率改為2.5%和0.5%,後又決定徵稅地價暫不變動。1881年改革大體完成。1884年3月再次頒布地稅條例,規定稅率不再降低,徵稅地價也不隨時價變動。該法對田賦雖有所“改革” ,但地稅最後仍轉嫁於農民。1931年 (昭和六年) ,地稅改按土地租賃價格徵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該法仍繼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