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改正

日本明治玫府在維新中對土地制度和土地課稅進行的改革。明治五年(1872年)二月(陰曆),公布《土地買賣解禁令》承認農民過去保有地的私有權,發給地券,稱壬申地券。1873年7月,制定《地稅改正條例》和《地方官須和》等地稅改革法,頒發新地券,以取代壬申地券。地券上載明所有者姓名、士地類別、土地面積、地價。對土地所有者課以貨幣定額地稅。1875年把大藏省稅租寮改正局升格為地稅改正事務局,對土地進行劃定和丈量,計算地價和頒發地券,並採取了強制在1876年底以前完成地稅改革的方針。地價多採用檢查例第1則,即將五年間一町步土地約收穫量換算成米價,扣除種子、肥料費、地稅、村費後,餘額按一定利率折算成資本。地稅為地價的3%村費為1%相當於收穫量的34%。單方面決定土地等級、標準米價和高額貨幣地稅,造成衣民沉重負擔。1876華在三重、愛知、茨坡等地發生了農民暴動。1877年1月,政府不得不將占地價3%的地稅改為2.5%,村費從1%減為0.5%並允許在改革過程中用大米交納。減稅後與原貢米額基本相等。1884年3月,政府頒布《地租條例》取代《地稅改正條例》,成為地租法,地稅改革基本完成。地租改革確認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了政府向農民徵收高額地稅的制度,地稅成為政府的主要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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