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稅系統經費保障辦法
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地稅系統經費保障政策,加強地稅系統部門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存量經費分級負擔
對截止2015年度省級和市縣財政已經安排給地稅部門的補助經費,原則上分別由省和市縣財政分級負擔、繼續安排。從2016年起,取消各級財政按照與稅收收入掛鈎安排經費的政策和辦法,取消各級與社會保險費、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類其它收入掛鈎安排地稅專項征管經費的政策和辦法。
二、新增支出省級保障
從2016年起,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地稅系統行政管理體制,對全省地稅系統的各類政策性增支和征管工作必需新增的支出,由省地稅局通過編制部門預算或中期支出規劃,經省財政廳審核後予以保障。對地稅系統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程,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立項後納入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統籌安排。除2015年已經安排的補助基數外,今後市縣地稅部門不得要求同級財政新增安排補助資金和各種形式的獎勵經費。
三、加強部門預算管理
(一)落實預算管理主體責任。省地稅局要切實履行系統部門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主體責任,認真審核彙編地稅系統部門預算,加強系統財務管理,健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按照規程辦理系統部門預算調整事項;市縣地稅部門要完善經費管理制度,規範經費支出審批程式,嚴格控制和壓縮一般性支出,減少部門預算調整事項。
(二)全口徑編報部門預算。省和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地稅系統經費撥款及其安排的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基本支出按照定員定額和相關支出標準編制,項目支出按照政策規定和事業發展規劃編制,既要落實相關政策、保障工作必需,也要貫徹勤儉節約原則,不斷提高部門預算的科學性、準確性和約束力。地稅系統部門預算依法依規接受人大審查、審計監督並向社會公開。
(三)強化預算執行監管。各地要改變現行財政對地稅部門的經費撥款辦法,將市縣補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指標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圍,強化屬地監管,規範預算執行。
(四)規範結餘資金管理。地稅系統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落實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政策和相關工作要求,全面清理各類結轉、結餘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清理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嚴格按政策規定收回本級財政撥款形成的結餘資金,納入同級財政總預算統籌使用。對全省地稅系統2014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結轉結餘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上述要求全部收回。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