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環境規章

由中國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有權制定地方政府環境規章的地方人民政府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環境規章,必須以環境法律、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職權為依據。其內容通常是就環境法律、環境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性環境法規以及國家環境政策的貫徹執行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不得與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否則無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