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環境法規

由中國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有權制定地方性環境法規的機關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性環境法規不得與憲法、環境法律和環境行政法規相牴觸,否則無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環境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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