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團體分權

地方團體分權是地方分權的一種形式。法國地方團體在國家監督下管理地方公務的一種分權形式。在這種分權制下,行政職務由地方團體實施,構成地方公務,國家對於地方團體只有按法律規定的監督權,.而沒有命令指揮權,地方團體分權有四個因素:(1)存在地方公務。地方公務是只對一個地.方居民有關的事務。(2)地方團體。作為獨立存在的,以地域為構成基礎的地方團體,它可以獨立地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

(3)地方自治。地方團體有自己的管理人員,對國家保持相當的獨立性,而不是代表國家管理地方公務。這意味著地方公務的管理機關由地方居民選舉產生。(4)中央監督。地方團體分權只能在符合國家利益的條件下才存在,為了防止地方分權妨害國家利益,國家對地方團體實行監督。這種監督是按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實施監督,不是當然的、全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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