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分權是某一種公務的實施需要一定的獨立性時,法律將其從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團體中分離出來,組成一個獨立的實體,公務分權是公務實施的一種方式。特徵:(1)公務自治。公務脫離國家行政機關的控制,而由公務法人獨立承擔。(2)公務獨立。某種公務需要獨立,不便由國家和地方團體的行政機關承擔,因而脫離國家和地方行政機關從事公務。
實施這種公務的實體成為公務法人,以自已的名義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公務分權的出現是適應現代行政的複雜狀況,公務分權的優點在於避免行政機關官僚主義、繁瑣程式,發揮技術人員的優勢,但公務分權不能和公共利益相衝突,因而要受到一定的監督。分別受創設公務的機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