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分權制

行政分權制是“行政集權制”的對稱。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國家行政職務分別由國家及其他行政主體實施,國家對於其他行政主體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監督權進行監督,而不享有命令指揮權的制度。在這種組織類型中,國家和其他行政組織在法律上都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分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國家實施國家公務,其他行政組織也有其作為行政主體的公務。

一般而言,行政分權制具有兩種類型:(1)地方團體分權。地方團體在國家監督下管理地方公務。地方團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管理地方公務,獨立地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但為了保證符合國家利益,國家對地方團體實行一定程度的監督;(2)公務分權。法律將某種需要獨立的公務從國家和地方公務中分離,組成獨立的實體實施。該獨立的實體構成行政法上的人格,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公務分權不能和整體利益相衝突,其公務的實施必須接受國家一定程度的監督。這種分權制的優點在於能夠適應不同地方和不同公務的需要,使公務的實施更符合人民的需要,但容易導致重視特殊利益,忽視普遍利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