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訴

行政公訴

行政公訴制度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機關針對行政機關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公訴制度
  • 相關法律:行政法
  • 涉及主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檢察官往往代表公共利益,對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一種類型,行政公訴的誕生是隨著立法由個人本位主義向社會本位主義的轉變,公共利益保護逐漸凸現而出現的。當行政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潛在侵害危險時,由同被訴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的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實現維護公共利益和監督行政權合法運行的目的。
行政公訴是公益訴訟、是公訴,同時又是行政訴訟。它本質上具有監督性、救濟有限性和功能預防性等特徵,也具有當事人的特定性、程式的特殊性和判決的擴張性等訴訟特徵。行政公訴制度具有人民主權理論、分權制衡理論、訴的利益理論和訴訟信託理論等深厚的法理基礎。
通過橫向的國際考察,美國的“私人檢察長”制度、法國的越權之訴和日本的公民訴訟等都有訴訟主體不斷擴大、訴訟範圍不斷擴張和追求行政權和司法權均衡的趨勢。而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訴更具有檢察官定位公益代表人催生行政公訴,行政公訴彌補行政訴訟的制度缺陷,行政公訴重在監督行政權等特徵。
中國建構行政公訴制度是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夠彌補行政主體維護公共利益的不足,強化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約束,保護人權和救濟弱勢群體。訴訟理論發展為設立行政公訴提供理論鋪墊,現行法規為設立行政公訴提供法律支撐,中外立法為行政公訴提供制度模型,中國檢察機關專業能力為行政公訴提供了平台。檢察官先天具有的法律監督性質與公訴人功能定位具有一致性,行政公訴是法律監督的必要構成,也是其天職所在。
行政公訴既要充分保護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浪費司法資源,既要充分賦予公民訴權,又要防止濫訴。首先在訴訟範圍上法律要有明確規定,同時保留未來發展空間。其訴訟程式原則上從屬於行政訴訟,但在訴前建議程式、受理和立案、管轄、調查、出庭、證明責任、判決裁定、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以及撤訴、調解與和解等十個環節與私益行政訴訟不同,有其獨特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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