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力體制

行政權力體制,是指一個國家的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政黨組織,民眾團體等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及其制度的總稱。其中心內容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該國政治體制中所擁有的職權範圍和權力地位,對此通常由憲法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權力體制
  • 定義:權力分配關係及其制度的總稱
  • 規定:由憲法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 行政權力體制:合理化科學化程式衡量國政治體制
行政權力體制,行政權力體制的類型,三權分立制,議行合一制,軍政合一制,政教合一制,黨政合一制,

行政權力體制

一個國家行政權力體制的合理化、科學化程式是衡量該國政治體制、行政體制合理化、科學化程度的主要標誌。行政機關在該國權力結構體系中的權力地位,直接影響著行政管理活動的許可權、範圍和效應。直接關係到事權的多少和職能的大小,因此可以說,它是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體現。

行政權力體制的類型

根據世界各國行政權力體制的發展歷史與現實,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幾種類型:

三權分立制

三權分立制是指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內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行使隊權又相互制衡的制度。其特點是: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再將這三權分別由三個不同權力機關行使,三者之間具有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的作用,以保持三種國家權力之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一機關或個人的獨斷專行。目前,美國、德國、日本是實行這一制度的家,但在各個國家,都有不同的具體形式和運行方式。
“三權分主”作為一種學說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哲學家和政治家洛克首先提出的,以後法國著名啟蒙學家孟德斯鴣發展和完善了這一理論。它是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政,限制和反對五權,爭取政治統治權的思想武器,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性。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資產階級獨占了國家的統治權。從此以後,三權分立已經不再具有洛克、孟德斯鳩分權學說的階級分權的內容。它已成為資產階級獨立統治,即資產階級專政的一種政治制度。這種制度與封建專制政體相比是一個進步,但同時它又是資產階級宣揚資產階級的自由、民主、平等、博愛,藉以欺騙和統治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工具。

議行合一制

議行合一制是指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制度。這種制度起源於1871年的巴黎公社。後來通行於社會主義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國家機關權力分配關係及其工作關係上的體現。我國在原則上也實行這種制度。在我國全國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它不僅行使國家立法權,並且產生和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這些機關都是它的執行機關,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軍政合一制

軍政合一制是指軍事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一,並以軍事權力作為整個國家權力的核心和後盾。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都受軍事政府操縱的一種體制。這種體制在拉美、非洲一些實行年人執政的國家比較典型。

政教合一制

政教合一制是指把政權和教權合而為一的一種政治體制。當今位於義大利羅馬城西北的梵莘岡,是一個以教皇為君主的政教合一的國家。在這裡,教皇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全權。

黨政合一制

黨政合一制是特指亞非拉某些民族家以法律形式規定執政黨位於至高無上的地位,黨的最高領導人是總統的唯一候選人,黨中央有權終止總統職務和解散議會的一種政治體制。在這種體制下,有的將全國成年人都稱作黨員,將工青婦等群團組織作為黨的專門組織,從而形成黨政合一、一黨專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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