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與行政

立法與行政,現代法制中關係非常密切的一對範疇,國家職能的兩種重要形式。立法的法律地位在理論上一般高於行政。但實際情形較複雜:有的國家,立法高於行政;有的國家,立法與行政在國家權力運轉中平分秋色;有的國家或其某些時期,行政高於立法。各國立法與行政關係大體有三種類型:(1)分權型。在這些國家,立法的法律地位高於行政,立法與行政法律上分立,兩者各司其職。這種關係建立在較嚴格的三權分立的理論基礎上。但即使在這些國家,實際上行政機關也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或影響立法。(2)分權與制衡結合型。在這些國家,實行分權為主、制衡為輔的體制,立法與行政既分權又制衡,兩者在各司其主要職能的同時,又相互參與、滲透。這種關係建立在分權與牽制平衡的理論基礎上。現代西方國家立法與行政關係主要是這種類型。但這些國家的具體情況有別,有的是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有相當的立法權並在較大程度上參與立法,有的在法律上少有或沒有立法權但實際上在較大程度上參與立法,有的則只給予立法以一定的牽制或影響。(3)議行合一型。在這些國家,決定和執行國家重大事務的權力由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立法權主要由權力機關行使,政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並在不同程度上享有立法權或參與、影響立法。社會主義國家立法與行政關係多屬這種類型。前兩種類型的關係表明純粹的三權分立在當今世界已不存在。後一種類型表明了社會主義國家立法與行政的關係有自己的特色。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它的常委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並行使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立法議案權和制定行政法規權;地方人大與地方政府的關係也是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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