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性立法

法規性立法是指國務院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領導全國各項行政事務。法規性立法的內容包括全國性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外事等各個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規性立法
  • 提出者:國務院
  • 適用領域範圍:經濟
  • 適用領域範圍:文化
立法目的,立法方式,

立法目的

法規性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執行法律,實現國務院對全國各項行政工作的領導。

立法方式

法規性立法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國務院直接組織起草、制定和發布;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組織起草、制定,由國務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門發布。通過法規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有條例、規定和辦法三種名稱。條例是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規定的行政法規名稱。規定是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的行政法規名稱。辦法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的行政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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