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條件

立法條件,立法活動據以進行的諸因素的總稱。主要包括:(1)客觀條件。即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其他各領域的確存在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調整的社會關係,這種需要有一定的迫切性,並存在法律調整的可能性和可行性。(2)主觀條件。立法者充分認識並重視發揮法律調整的作用,對立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已確立正確可行的政策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對所立法律應具有的技術特徵有較為清楚、全面的認識。(3)合法性。所要進行的立法活動在立法許可權、程式和範圍諸方面有憲法和其他法律作為依據。滿足上述這些條件,立法就具備了客觀、主觀及合法性方面的基本依據。立法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國家活動,具有高度的科學性,只有在具備相應條件的基礎上,才能使立法達到預期效果,充分發揮法律調整的積極作用。在立法實踐中,特別是社會關係發生較大變化的時期,並非每項立法都能在具備全部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在立法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時,立法者應善於促進其他條件的成熟,或創造條件,不失時機地推動立法工作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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