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門立法
- 意義:實現立法民主化
- 形式:兩種
- 作用:有利於促進立法的科學化
方式,作用,評價,
方式
公布法律草案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經常委會初次審議後,一般都在中國人大網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同時在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和中國人大網站上公布。
法律草案公布後,社會各界可以將意見直接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站提出意見。公布法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的具體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辦公廳有關部門承擔。
作用
“開門立法”有利於促進立法的科學化。立法的活動是創製社會規範體系的活動,其科學性不只體現在創製的法律文本結構謹嚴合乎邏輯,更體現在創製的法律和社會實際相適應。“開門立法”,廣開言路,廣納民意,讓民意和民智在立法過程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尊重和發揮,這樣創製出來的法律才能得民心,才能切合社會實際,才能達致立法的科學。脫離民眾和本國實際的閉門造車盲目移植,即使法律文本美輪美奐,也容易水土不服難以取得理想的立法效果。這種現象在我國以往的立法實踐中並不罕見。
“開門立法”有利於糾正“部門利益法制化”之弊。法律制定必須經由提案、審議、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程式。雖然一個以上代表團或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法律案,但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是最主要的提案主體。據統計,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法律案中,由國務院提出的占70%以上。而法律案在審議、表決階段受人大會議時間和人大代表本身知識結構等條件的限制,民意很難得到充分體現。提案主體的有限性和專門化,民意極容易被提案主體關在門外。一旦法律案的提出成了某些權力部門的一畝三分地,立法就容易成為部門爭權奪利的手段,乃至出現“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極端現象。“開門立法”實際上是將民意延伸至立法的提案階段,讓法律草案充分體現民意尊重民智,可謂點中了“部門利益法制化”的軟肋。
評價
立法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開門立法”在我國立法實踐中還僅僅是個起點。如何在紛繁複雜迷人眼的民意中甄別篩選,防止民意被利益集團操控,實現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需要做的工作還很多。
市場預期越明確,越有利於房地產稅改革的推進。房地產稅改革的試點與深化,首先要通過“開門立法”的形式,達成市場共識。(新京報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