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省委八屆十三次會議精神,全面落實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我省依法行政“四五”規劃,對政府立法工作進行認真回顧,客觀總結成績,深刻查找不足,在此基礎上提出下步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做好新時期的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 改革開放以來,省政府和濟南、
青島、淄博三個較大的市政府緊緊圍繞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大局,密切結合本地實際,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大量地方性法規,制定頒布了一批政府規章。這些法規、規章,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促進全省政治、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快速、穩定發展,提供了堅實有力的制度保障。
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經驗和做法是:注重將立法工作與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銜接,使立法決策與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相適應;注重立足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在法制統一原則下努力進行制度創新;注重開門立法和民主立法,採取調查研究和召開專家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協調會以及利用報刊、網路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注重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使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基本保持統一;注重“立、改、廢”相結合,使立法工作適應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注重製定和實施立法計畫,保證立法工作穩步有序地向前推進。
必須清醒認識到,政府立法工作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與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發展形勢的要求和先進省市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政府立法工作對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快速反應不到位,領導關注和社會急需的某些立法項目未能及時制定出來。 ——民主立法的程度不夠高,徵求意見的範圍較窄,方式較為單一,立法反饋和處理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制度創新深度不夠,前瞻性不強,未能充分反映市場調節、民眾自治、行業自律優先的內在要求。 ——調查研究不夠深入,把握實際情況不夠透徹準確,個別立法項目的地方特色不濃、操作性不強。 ——立法計畫存在“拼盤”現象,缺乏整體設計,貼近全局和中心不夠緊密,運作不夠靈活。 ——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配置不夠科學合理,有的立法項目對行政權力和公民義務規定的多而細,對行政責任和公民權利規定的少而原則。 上述問題制約著政府立法質量和效率的提高,並不同程度地對整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拿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
二 、 在新的歷史時期,政府立法工作面臨的形勢緊迫,任務十分艱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日新月異,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正在發生深刻變革。立法工作如何適應這種變革,鞏固發展改革成果,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並將黨和政府確立的新的施政理念轉化為制度規範,已經擺在我們面前。因此,必須對立法工作進行全面改進,並在思想觀念、運行程式和操作方式上予以調整。
政府立法工作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和諧社會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我省依法行政“四五”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著力搞好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努力實現合法性、民主性、科學性、可行性的高度統一,切實提高立法質量和水平,使立法工作與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適應。
政府立法工作應當把握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權力機關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嚴格遵守法定的立法許可權和立法程式,不越權,不牴觸,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嚴格遵循和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規律,推進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堅持民主立法和立法為民,尊重人民民眾意願,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一切從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立、改、廢”有機結合,保證法規、規章之間和諧統一。
三 、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總體思路是:立足實際、反映規律、積極創新、引領發展、突出重點、力求特色。具體措施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解放思想,力求創新。在立法過程中,必須克服陳舊思想和落後觀念,樹立新思維、新理念,積極拓展新思路、新視野,善於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並在科學分析、論證和歸納的基礎上找出解決問題的根本措施。每一個立法項目,都必須體現創新的理念,確立創新的思路,提出創新的措施,以創新促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
——貼近中心,科學立項。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選題立項。凡是那些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貼近中心工作的立法項目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應當儘早儘快立項。逐步改變政府部門提報立法項目的單一模式,疏通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以及基層政府參與選項、立項的渠道。政府立法計畫應當既有權威性又有靈活性,並為貫徹落實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留出必要空間。
——突出立法重點,反映客觀規律。將依法行政“四五”規劃確定的各項制度建設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並突出抓好決策體系、執行監督體系、責任追究體系和有關政府職能轉變、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與完善、公共服務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安全生產、勞動保障、新農村建設、促進第三產業發展以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立法。立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自主調節的作用,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事前審批,強化事後監控,加大政府履行職責的應有責任,依法支持、保障並約束、規範行政權力的運行,充分發揮政府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推進簡約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按照精練、準確、管用的原則,正確處理好體例完整與簡約的關係,不追求體例的大而全,有幾條就規定幾條。要將突出地方特色和解決實際問題作為立法工作的生命加以認真對待,增強立法項目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不照搬照抄;國家尚未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原則的,要緊密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推進民主立法,擴大公眾參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立法的制度,積極推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對每一個立法項目,都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重大立法項目特別是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項目,應當通過公開登報、立法聽證、專家諮詢、網路等形式徵求全社會的意見。立法項目的起草單位和審查部門應當對徵求和採納意見的情況依程式分別向政府書面報告和其他有關方面作出反饋。
——堅持集體討論,嚴格審查把關。對每一件法規、規章草案,都要實行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建立起草和審查修改草案的集體討論制度,討論過程中要廣泛發揚民主,不搞“一言堂”,自覺做到“八面樹敵”。涉及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的立法項目,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討論。
——完善立法協調機制。在法規、規章草案起草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站在全局的高度來規範和處理涉及到的問題,並就爭議問題主動與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協商、溝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站在公正立場上,批准矛盾的焦點,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對難以協調或者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對有明確法律依據、經論證後認定其科學合理性或者經徵求意見後多數人民民眾贊成的內容,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出主導性意見並說明理由,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難以決定的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提請政府進行協調。
——建立法規、規章後評估制度。法規、規章實施三至五年後,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形成初步評估意見後報送制定機關。重要立法項目的評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派員參加。具備條件的,可以採取委託第三方評估的方式。要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注重採用社會調查、定量分析等方法,力求評估結果符合實際。對規章實施情況的評估,由政府法制機構根據起草單位的初步評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反映情況形成最終的評估報告。
——建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啟動機制。起草單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國家法律實施情況、法規和規章後評估報告以及各方面意見,及時提出法規、規章的修改或者廢止決定草案。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決定草案進行通盤考慮,並適時列入立法計畫。對已過時的法律制度,起草單位未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決定草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督促其儘快提出;拒絕提出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
——改革方式方法,加強立法調研。政府法制機構和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所要規範解決的實際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並積極採取聯合調研、委託調研、專家諮詢論證、社會問卷調查等方式方法,提高立法調研的效率和質量。立法調研中,要注重廣泛聽取基層、管理相對人和不同利益主體的意見。對收集的意見,應認真進行分析、比較和論證,並作為重要的立法決策依據。
——嚴格立法程式,強化行政紀律。法規、規章草案的立項、起草、會簽、審查、協調、報審等各個環節,應當按照立法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經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議案,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常務會議的決定執行。對法規草案仍持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按照行政程式向本級政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提出,並由政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統一向人大常委會反映。對違反程式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建立法規、規章草案評價制度。對起草部門報審的法規、規章草案文本,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保存備查。法規、規章頒布實施後,由政府法制機構對報審的草案和頒布後的文本進行比較、對照和評比,並形成評價意見。評價意見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反饋,並作為考核部門法制工作的重要依據。起草部門應當針對評價意見進行認真總結,並提出改進措施。
——以法制文化建設為突破口,打造精幹立法隊伍。政府立法工作的政策性、專業性很強,必須要有一支高素質的精幹隊伍。要按照時代發展要求,積極推進法制文化建設,努力培育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團結進取、廉潔高效的立法隊伍。進一步強化理論學習與研究,不僅要強化法律知識的學習與研究,還要努力強化政治、經濟、歷史、科技等其他理論知識的學習與研究,特別要強化先進理論、前沿理論的學習與研究。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努力改變一些部門法制機構和工作人員相對薄弱的狀況,夯實立法工作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