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式立法,2009年12月15日“國四條”頒布之前購買第三套房子的公眾來說,把他們歸為房產保有稅的徵稅對象,這樣的房產保有稅立法似有“釣魚式立法”之嫌,更何況即使擁有了三套或更多房產的,並不見得個個都是大富翁;在房價迅猛上躥的特定環境裡,“被富翁”的人們占絕大多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釣魚式立法
- 外文名:Fishing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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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式立法-社會背景
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出台“國十條”,對樓市非理性狂潮實行了精準打擊。在“國十條”精神指導下,各地政府和金融系統除了嚴格執行迅速落實外,房價漲幅過高地區的政府紛紛在開徵房產保有階段的稅收方面摩拳擦掌,欲以房產保有稅(或其他名字的稅種),逼使多套(網路傳言大致為第三套及以上)房產擁有者為擁有多套房產付出代價。
在房產第一線,一位擁有多套房子的老者在和筆者聊房產保有稅話題時,滿懷委屈。2008年底到2009年初,在全球金融危機肆虐時,政府為抵禦危機對中國經濟的影響,以拉動內需的口號鼓勵大眾消費。在房地產方面,國家把房產交易稅從1%降到0.5%,而且不論你購買了多少房產,只要還有能力繳納首付,還有信心購買房產,一律視為鼓勵對象。老者說,他自己正是在2009年中花了大錢買了第三套房子,從內心感覺自己很愛國,為抵禦金融危機對中國的影響做了貢獻,像個英雄。但是現在,滿城都說保有稅,有第三套房子的人好像投了國家的機,現在每年要為這個行為繳納不少稅,現在想起來很後悔。對自己購買第三套房的理由固然有拔高誇大的成分,卻不無道理。
釣魚式立法-政府房控
釣魚式立法
2008年下半年,房產市場因持續調控,交易低迷。2009年初政府為拉動內需,確實在房產交易環節實行了鼓勵政策。那時整個社會唯恐經濟陷於低迷,肯花錢的,無論投資還是投機,無論自住還是囤房,都獲政府鼓勵。政府不鼓勵的話,交易稅幹嗎要減去一半?貸款利率為什麼要打七折?那么當初聽從政府號召,受到政府鼓勵,在房產市場極度低迷形勢下捧出銀子購買房產的行為,為什麼時隔短短一年,就要被立法納稅,並被歸入應遏制的範圍呢?
對2009年12月15日“國四條”頒布之前購買第三套房子的公眾來說,把他們歸為房產保有稅的徵稅對象,這樣的房產保有稅立法似有“釣魚式立法”之嫌。就像銀行對“新國四條”出台前後的房貸利率實行新老劃斷一樣,凡欲立法開徵房產保有之類稅種的地方政府,按照2009年12月15日“國四條”發布和執行的時點,對房產保有稅徵稅人群做個新老劃斷,之前的應該豁免,之後的可以徵稅。這才是真正的令行禁止。不妨這樣辦理:凡是有三套以上房的,可以給出六個月或一年的時間,在規定時間裡三套或以上持有者減持自有住宅數量的,不繳納任何稅費。這既是給“誤入納稅歧途”的人們一條出路,也可在相當長的時間短里,既增加市場供應,又改變市場對於房產漲價的預期。超過規定時期依然擁有三套以上房產的,可按規定對其徵收保有稅。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概就地徵稅,於情於理相悖,民心不服。
釣魚式立法-釣魚執法
“釣魚”,上海方言俗稱“倒鉤”、“放倒鉤”,意思是布下誘餌,賣個破綻,將對方引入圈套中。在中國現階段對“釣魚式執法”這種手段,不能脫離開執法範圍、內容、對象等具體境況予以肯定或者否定。為了完成打擊犯罪或懲治違法的任務,在一些重大疑難案件中,偵查人員或執法人員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用一些策略性的手段,但應當嚴格節制,並有程式上的保障和救濟。偵查和執法的目的除了打擊已經發生的犯罪和違法行為,還要預防、抑制而不是製造新的犯罪和違法。“釣魚式執法”這種手段用在治理非法營運車輛上,既無法律依據,不符合依法行政執法的原則要求,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成為損害政府形象的“敗筆”,給社會和諧添了亂。“釣魚式執法”之所以應當節制,不僅僅因為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彈,不僅僅因為行政執法部門與政法公安部門的功能不盡一致,不僅僅因為它在全國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這幾年又呈蔓延之勢,更重要的是因為:
釣魚式立法-理性剖析
1、釣魚式立法它揮霍國民對國家的信用,損害政府形象。國家信用主要表現為國民對國家主體的認同和歸屬感,對政府治理權的親近與尊重,對國家法律的信仰及其實施過程中的服從與配合,對國民義務的自覺履行,在“釣魚式執法”中,公權力名為“打擊黑車運營”,實為以罰款取財,謀取的是部門利益,疏離的是民眾對國家和政府的認同感,揮霍的是國家信用,使得民眾對法律產生對立情緒。這對國家信用和政府形象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2、釣魚式立法是它讓法律失信,尤其是使程式法治遭破壞。我們正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行政執法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行進。程式法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體現為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和節制性,嚴格依法行政即公共行政組織必須依照法定許可權、法定方式、法定程式來實施行政管理行為,以此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減少行為的任意性,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釣魚式立法沒有把法治規律與行政執法實際創造性地結合起來,堅持以人為本和構建和諧社會,從完善立法、規範行政執法、強化監督制約、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通盤考慮,統籌規劃,綜合治理,整體推進。
釣魚式立法-應對措施
釣魚式立法
1、樹牢行政執法理念。這是節制“釣魚式立法”的最重要的前提。
2、完善行政執法立法。依法行政執法的基礎是有法可依。這就必須通過完善行政執法的立法特別是行政執法的程式法來節制“釣魚式執法”。要衝破過去部門立法模式,變單一主體、單一渠道為多主體多渠道,並實行開門立法聽證,使行政相對人有權站在利害關係人的立場上反映自己的意見,避免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
3、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執法是依法行政的關鍵。只有規範執法行為,才能提高依法行政執法的水平,堅決制止公權力用於謀取小團體或個人利益,堅決制止濫用權力、違法行政。要嚴格執行實體法和程式法,以程式公開公正保障實體處理公正,避免因程式不合法而導致行政執法行為無效或者執法違法情況發生。
4、嚴格行政立法、執法監督。行政執法權力也同樣有被濫用的危險,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要形成一個以各級黨組織和人大的監督為核心的上下左右內外相結合的全方位的監督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