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出廠價

地區出廠價亦稱“地區價格”。在中國,邊遠地區企業按國家計畫生產的產品在較長時期內難以執行統一出廠價時,由地方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可以在較長時期內執行的地區性的出廠價格。根據1964年1月全國物價委員會頒發的《重工業品出廠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地區價格高於中央統一定價的幅度,一般不應超過同一產品從主要產地運至當地的地區差價。邊遠地區產品調給外省和中央企事業單位或地方企業,都執行地區出廠價。1981年6月國家物價總局又規定,煤炭、水泥、平板玻璃、酸、鹼等產品,地方小型企業生產的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區出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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