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價格

地區價格是指屬國家定價的商品,由於某種原因在一定地區無法執行,經國家物價局批准由地方制定的高於國家定價的商品價格。如1981年6月國家物價總局頒發的《關於重工業產品價格的幾項暫行規定》 中規定:“煤炭、水泥、平板玻璃、酸、鹼等產品,大、中型企業 (或國務院主管部指定的企業) 產品價格,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地方小型企業 (或非指定企業) 產品的價格,可由省、市、自治區制定地區價,調出省 (市、自治區) 外,可按地區價執行”。

地區價格存在的基礎是地方小型企業一般成本較高,但產品是社會必需的,為支持其發展,必須制定較高水平的地區價格。地區價高於全國統一定價的差額,通常不超過同一產品從主要產地運至當地的地區差價。經國家物價局批准的地區價格在全國各地均適用,調入區必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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