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修訂背景
《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標準》(GB 15218-94)是從供水的角度,為適應地下水資源勘查設計、報告編寫、審批、統計,水源地立項、設計,國民經濟計畫、規劃以及水資源開採分配等方面對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的需要而制定的,適用範圍僅為供水用水源地地下水,未涵蓋礦泉水、地熱水、地下滷水等地下水資源。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對地下水資源的需求增加,要求對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進行重新審視和修訂。因此,修訂了國家標準《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GB/T 15218-2021)。
編制進程
2017年9月8日,課題組組織了地礦系統內的專家研討會,對課題組完成大部分調研工作後形成的成果進行研討,重點討論提交水利系統專家審查的標準文本。
2017年12月13日,課題組邀請來自水利部水文司、中國水利科學院、水利部水利規劃總院、水利部信息中心等水利系統5名專家和地礦系統的2名專家召開研討會。通過此次研討,解決了標準的定位問題。
2019年3月28日,國家標準計畫《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20191064-T-334)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提出,由TC93(全國自然資源與國土空間規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國土)。
2021年3月9日,國家標準《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GB/T 15218-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1年7月1日,國家標準《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GB/T 15218-2021)實施。
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GB/T 15218-2021)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修訂情況
國家標準《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GB/T 15218-2021)代替《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標準》(GB/T 15218-1994),與《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標準》(GB/T 15218-199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原標準中關於地下水允許開採量確定原則的內容;
增加了可信度,可信度與允許誤差值相對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山東省第一地質礦產勘查院、中國自然資源經濟研究院、中交鐵道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張明燕、於義強、申文金、王延濤、修艷敏、張大偉、李玉喜、楊強、錢學溥、賓德智、李文鵬、韓再生、劉久榮、王珏、王婉瓊、劉建芬。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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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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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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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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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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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類分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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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資料性附錄)地下水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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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規範性附錄)可信度與允許誤差值對應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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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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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GB/T 15218-2021)規定了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該標準適用於地下水資源規劃、調查評價、開發利用與保護管理,地下水資源勘查評價設計和允許開採量計算、成果驗收和報告編寫、審查批准也可參考使用。
引用檔案
GB/T 11615 地熱資源地質勘查規範 GB/T 13727 天然礦泉水資源地質勘查規範 | GB 50027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範 DZ/T 0212(所有部分)礦產地質勘查規範—鹽類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該標準是涵蓋地下水(水源地)、礦泉水、地熱水、地下滷水等地下水資源儲量的頂層分類標準,具有系統性、全面性和技術指導性,與已有關技術標準一起配套使用,對促進提高各類地下水資源勘查工作質量,科學合理估算地下水資源儲量有重要意義。為貫徹標準,建議標準發布後,提請主管部門適時發布貫標的通知,並委託起草單位組織培訓,切實推動這項國家標準的貫徹實施。
意義價值
國家標準《地下水資源儲量分類分級》(GB/T 15218-2021)的制定,有利於更好地指導地下水資源的勘查工作,對於保證地下水資源勘查工作質量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