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大國民議會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是1920年4月23日由土耳其共和國締造者凱末爾安卡拉創立,當時是一個集立法、行政管理和審判權為一身的機構,在土民族解放戰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1924年憲法,土議會與政府職能開始有所區分。1961年憲法基於西方三權分立的模式,確定土議會為最高立法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耳其大國民議會
  • 外文名:Grand National Assembly of Turkey
  • 成立時間:1920年4月23日
  • 成立者凱末爾
  • 成立地點安卡拉
  • 單位性質立法機構
組織歷史,組織職能,產生方法,組織結構,會議制度,議員制度,對外交往,

組織歷史

當時實行“大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院制。1982年憲法取消了“參議院”,實行“大國民議會”一院制

組織職能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同時也是政府的監督機構,有權否決政府提案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總統有權將議會通過的法案駁回,但如該法案未經修改再次在議會獲得通過,總統必須簽署生效。議會中政黨獲得半數以上支持可組成內閣,可單獨組閣,亦可聯合組閣。憲法法院為土最高司法機構,裁定一切團體或個人行為、包括議會新通過法律在內等一切法律法規是否違憲,並對違憲實體進行審判
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監督並質詢政府和內閣成員,授權政府頒布法令,討論通過國家預算、決算,決定大赦特赦,批准國際條約、協定以及批准執行死刑等。
議會組成後,由最年長議員任臨時議長,組織議會開會,由議員秘密投票選出議長。議長擁有對外代表議會、主持議會全會會議、領導議會議長團及執行其決定、監督議會各委員會等職權

產生方法

共設600個議席,議員根據各省人口比例經選舉產生,任期5年。實行普遍直接選舉制,18歲以上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有超過全國選票10%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才可擁有議會席位。本屆議會於2018年7月產生,是土第27屆議會。

組織結構

議會設主席團,由4名副議長、3名行政官員、7名書記組成。議會下設16個委員會,分別為司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國家教育、文化、青年體育委員會,發展、公共事業、交流與旅遊委員會,環境委員會、健康、家庭、就業與社會服務委員會,農業林業農村事務委員會,工業、貿易、能源自然資源、信息和技術委員會,訴訟委員會,計畫與預算委員會,國有企業委員會,人權調查委員會及歐盟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根據各黨議員比例選舉產生。議會辦公總務機構為“秘書與管理組織”。

會議制度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為一個立法年。期間7月1日起議會休會,但每年休會期不得超過3個月。議會一般於每周二、三、四15∶00—19∶00開會,法定出席人數為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討論修憲等重大議題除外。總統和議長有權在休會期間召開議會會議。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主席台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主席台
議會立法提案由政府內閣和議員向議會提交,經大會簡單多數投票通過後(修憲提案須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總統批准頒布生效。

議員制度

議員享有豁免權,在議會發言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非經議會批准不受逮捕審訊拘留等,解除免責權和取消議員資格由議會決定。議員有權提出議案,發表意見,投票表決法案的通過、修改和廢除。議員不得在國家機關擔任公職,不得在國有企業、國有非盈利機構及享有免稅待遇的機構、國家設立的商會、協會中任職。議員月工資不得超過最高公務員工資,差旅費不得超過工資的一半,退休待遇由退休基金會負責。
在議會中擁有20以上議席的政黨可設立議會黨團,並根據其議席比例參與議會議長團。

對外交往

議會與外交部協商後自行開展對外交往活動,包括議會交往和各專門委員會交往,所有費用均由議會預算負擔。各專門委員會對外交往也由議會外事禮賓局負責組織實施。議會根據與其他國家友好狀況成立雙邊友好小組。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開會地點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開會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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