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一、所稱
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備案的人員。
二、英文名稱: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四、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 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 的
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 應試科目。
五、
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 工作,統一規劃培 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七、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 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事部 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地登記代理人 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 範圍有效。
報考條件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 專科學歷,工作滿 6年,其中從事
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 學歷,工作滿 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
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 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 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 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 代理相關工作滿 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 調查》兩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 相關法 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並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 過應試科目 ,即可取得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
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 學歷,從事相關工作經歷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 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 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考試時間
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統一定於2010年6月19、20日。6月19日
上午9:00—11:00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下午2:00— 4:00土地權利理論與 方法
2010年6月20日
下午2:00— 4:30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考試科目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 業資格考 試科目有:土地登記 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其中《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科目含主觀題,在答題紙 上作答;其餘三科均為
客觀題,在
答題卡上作答。
各科目考試大綱的內容,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
考試內容
一、考試依據檔案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號)。
二、報考條件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
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以受聘擔任高級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
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合格標準
科目名稱
| 合格標準
| 試卷滿分
|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 60
| 100
|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 60
| 100
|
| 60
| 100
|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 6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