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原人事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並將其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
為貫徹落實《物權法》,《土地調查條例》和《土地登記辦法》,考核土地登記代理人應具備的知識結構,素質和套用能力,檢驗土地登記代理人綜合運用法律,土地權利,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以及土地登記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決土地登記代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全面指導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對原《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簡稱《考試大綱》)進行了修訂,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指導,制定了新版《考試大綱》.該《考試大綱》是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國家標準和命題依據,也是指導專業技術人員提高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能力的依據.現對有關考試事宜說明如下:
考試目的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土地市場的發展和完善,規範土地登記代理行為,提高土地登記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為社會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記代理服務,客觀評價土地登記代理人的知識水平和專業能力.
考試性質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是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項職業資格制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設定的職業資格考試.凡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登記後方可以土地登記代理人名義,按規定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考試科目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分為四個科目:《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第一科目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考試目的
考察應試人員運用土地登記代理工作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和處理各種土地登記案例的實際能力.
考試基本要求
(一)民法部分
</strong>1.掌握民法基本原則,適用範圍,民事法律關係三要素在法律實踐中的套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各種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規定,處理不同主體申請土地登記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3.熟悉民事行為的分類,能區分土地登記代理事務中涉及到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處理附條件,附期限,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相關問題.
4.區分各種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運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項權能.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必須遵循的各種法律規定,掌握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關於時效和期限的有關規定,在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正確運用時效制度保護相關主體的權益.
7.了解我國物權制度的基本法律規定,掌握物權的基本分類,在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正確運用物權法律規則.
8.了解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作用和各種具體物權種類的不同法律要求,處理在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的各種相關案例.
9.熟悉物權法中與土地登記相關的各種具體制度規定,解決實踐中相關的法律問題.例如不動產物權,不動產預告登記,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浮動抵押,最高額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鄰關係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關於契約締結,契約履行的各項法律規定,處理在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契約法律問題.
12.熟悉契約責任,契約效力,締約過失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了解契約的變更和解除,雙務契約履行中的抗辯權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決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相關的契約問題.
13.運用契約的各種擔保手段,包括物權擔保方式和定金,保證等非物權擔保方式解決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涉及的契約擔保問題.在實踐中運用違約責任和免責條款等法律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行政法部分
</strong>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則在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的作用.
2.根據我國行政法對行政主體種類的界定及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判斷各種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區分各種類別的行政行為,運用行政法相關規定處理土地登記實踐中涉及的各種行政糾紛.
3.根據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在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
4.掌握我國行政程式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要求,區分不同行政程式的種類,根據各種行政程式的不同法律規定,運用不同方法處理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遇到的行政程式違法問題,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5.掌握行政程式中的各種基本制度,運用這些制度規定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6.了解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責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方式,選擇適用的法律救濟途徑保護土地登記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7.熟悉行政複議法中關於行政複議範圍和複議管轄的規定,區分可以申請複議的行政行為和不可申請複議的事項;根據行政糾紛的實際案情選擇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8.根據行政複議參加人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各種行政複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複議參加人.根據行政複議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複議程式保護土地登記相關主體的合法權利.
9.掌握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熟悉行政訴訟法中關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和管轄的規定,區分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選擇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10.根據行政訴訟參加人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各種行政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熟悉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負擔,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式和執行程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訴訟程式保護土地登記相關主體的合法權利.
11.掌握行政賠償程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賠償訴訟和追償程式的基本內容;了解行政賠償方式,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和費用.明確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的區別,運用相關規定處理土地登記代理實踐中涉及的行政賠償案件.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 一,考試目的 考察應試人員掌握土地權利,土地確權,爭議調處等方面專業知識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運用土地權利理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處理土地確權問題,解決土地糾紛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一)土地權利
</strong>1.掌握土地物權特徵和原則,確定土地權利的狀態和效力,土地權利變動生效的要件.
2.熟悉我國地權制度的歷史變遷,以及各個時期土地確權政策的內容和作用.
(二)土地所有權
</strong>掌握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來源,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三)用益物權
</strong>1.掌握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性質和特徵,建設用地使用權(地表,地上,地下)的設定原則,權利主體和客體,內容及權利限制.以劃撥,出讓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權利內容,權利限制以及權利滅失等方面的區別.
2.掌握國有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方式的內容和特徵,通過保留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租賃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客體,內容及權利限制等方面的區別.
3.掌握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客體,內容及權利限制;依據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相關規定,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和權利歸屬.
4.掌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取得,權利的內容及權利限制;依據有關規定,確定具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客體及權利歸屬.
5.掌握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及權利限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具體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歸屬.
6.掌握地役權的取得,地役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地役權的消滅;確定地役權的條件和方法;區分地役權與相鄰權的關係.
(四)土地擔保物權
</strong>1.掌握擔保物權基本內容.
2.掌握土地抵押權的範圍,內容與限制,終止,以及確權原則與方法.
3.掌握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範圍,期間以及債權額,最高額土地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和最高額土地抵押的轉讓,最高額土地抵押有關內容的變更,最高額土地抵押權與一般土地抵押權的關係.
4.了解質權和留置權.
(五)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
</strong>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科目地籍調查
一,考試目的
</strong>考察應試人員在土地登記業務中,對地籍調查任務的操作能力,包括對地籍調查內容,程式,方法,技術要求的掌握程度,對地籍調查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理解和套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一)初始地籍調查
</strong>1.根據地籍調查的作用,內容,特點及分類,掌握地籍調查的基本技術依據,初始地籍調查的工作程式和地籍變更的內容.
2.依據《全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以及新舊土地分類的轉換關係,確定地籍調查中宗地或圖斑土地利用類型.
3.掌握初始權屬調查的工作程式,工作內容,特點,宗地權屬狀況調查的具體內容.
4.根據街道,街坊,宗地的劃分標準,在地籍調查工作用圖上劃分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
5.熟悉界址調查的程式及界址認定的要求,判別地籍調查中界址調查的合理性.
6.根據地籍編號的原則和方法,確定宗地地籍編號.
7.根據宗地草圖的繪製方法及要求,判別宗地草圖上的填寫內容.
8.根據地籍調查表的填寫要求,確定填寫要素,填寫地籍調查表中的相關內容.
9.根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掌握初始地籍調查中工作範圍,工作底圖,預編宗地號的方法及要求;掌握平面控制測量的基本要求,技術指標及布設方法;掌握地籍細部測量的內容,方法及其特徵,
10.按照界址點的測量精度及適用範圍,選擇測定界址點的方法,確定界址點參數.
11.根據地籍圖的測制要求,判別地籍圖,宗地圖的要素.
12.按照面積量算的方法及要求,計算宗地(地塊)面積及其他分項面積.
13.GPS技術,遙感技術在地籍測量中的套用.
14.初始地籍調查成果的檢測方法及要求.
(二)變更地籍調查及農村土地調查等
</strong>1.根據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的有關要求,確定變更地籍調查中宗地權屬狀況調查的方法,程式.
2.掌握地籍編號變更的方法,宗地草圖變更的方法,界址點編號及地籍調查表變更的方法.
3.變更地籍測量的內容,分類,方法及特徵.
4.按照界址點精度要求,選擇界址點的檢測方法,確定界址點的合理性.
5.在宗地分割或邊界調整的地籍測量中,選擇界址點放樣的方法,計算界址點放樣數據.
6.變更地籍測量中,掌握宗地面積變更的方法及要求,地籍圖,宗地圖等資料的變更要求.
7.熟悉地籍調查成果在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土地管理及房產管理中的套用.
8.依據農村土地調查的內容,程式,要求及成果資料的主要內容形式等開展農村土地調查.
9.根據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方法,要求,確定農村土地調查資料收集的內容,選擇農村土地權屬調查的方法,編制農村土地利用現狀圖.
10.根據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的內容及要求,測定界址點,填制權屬調查表,編制農村地籍圖.
11.掌握土地勘測定界的工作程式,內容;編制土地勘測定界圖,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12.按照界址點的放樣測量精度要求,選擇放樣界址點的方法,確定放樣參數.
13.地籍管理信息系統的組成,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中各子系統的結構及功能.
科目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一,考試目的
</strong>考察應考人員綜合運用土地登記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土地登記專業知識,辦理土地登記代理事務,分析解決土地登記代理疑難問題的綜合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一)土地登記部分
</strong>1.掌握土地登記的法律依據,效力,特點及法律責任.
2.熟練套用《土地登記辦法》,分析土地總登記,土地初始登記,土地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其他登記的內容及相互之間的區別和聯繫,確定土地權屬性質與來源,土地權利的主體和客體,土地登記的基本單元和土地登記機關.
3.按照土地登記的一般程式與要求,分析不同土地登記類型的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申請書的填寫要點,掌握土地登記申請受理條件與不予受理的原因.
4.分析土地權屬審核的標準和依據,掌握土地登記審批表與土地登記簿,土地歸戶卡,土地權利證書的構成,法律效力及相互關係,土地證書種類及發放對象,土地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情形.
5.分析土地總登記的特點和土地總登記通告,公告的主要內容,確定土地總登記公告異議和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方式和處理機關.
6.掌握土地初始登記,土地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其他登記的類型,法律依據和土地供應的相關規定,分析各類土地登記的權屬審核內容及審核依據.
(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部分
</strong>1.根據土地登記代理的範圍和要求,分析承接的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代理糾紛的規避辦法,確定土地登記代理委託書和土地登記代理契約的內容,簽訂土地登記代理委託書和土地登記代理契約.
2.分析判斷代理的土地登記類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並向所屬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土地登記申請書.
3.根據土地總登記,土地初始登記,土地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其他登記的相關規定,收集,整理並核實土地登記申請時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獨立完成資料分析.
4.通過實地查勘土地的權屬狀況,分析代理登記宗地的權屬來源,權屬變更,土地登記和土地邊界等情況,判斷土地權屬的性質和確定土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
5.深入了解代理登記宗地的產權現狀和宗地權屬演變過程,分析判斷土地權屬糾紛的緣由並參與糾紛調解,提出土地權屬糾紛的解決方案或代理現場指界,起草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書面協定或指界情況報告,幫助土地權利人辦理土地權屬糾紛相關手續.
6.套用地籍調查相關法律法規和調查方法,代理地籍調查.
7.代理領取土地權利證書並核實證書內容.
8.根據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的範圍,程式,法律依據以及查詢類型(土地登記結果查詢,原始登記資料查詢),核實委託人的查詢要求,確定查詢範圍.收集代理查詢人應提交的證明檔案,代理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分析,整理查詢結果並向委託人提交查詢結果及分析報告.
9.套用土地政策和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提供土地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政策和法律諮詢.
10.審核土地登記代理成果並按要求整理歸檔.
11.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與行業自律要求,土地登記代理人員資格管理與職業道德要求.
12.土地登記代理活動中的爭議與處理,土地登記代理人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及違規執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