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土地登記也稱土地權利登記,是指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對土地的各項權利實行登記的制度。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二條規定,我國土地登記是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性質:考試辦法
  • 目的:考核土地登記代理人
  • 頒布時間:20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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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經權利人申請,國家有關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將申請人的土地權利及有關事項記錄於專門簿冊的制度。

土地登記的內容

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記簿內的土地登記對象質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權屬性質與來源、土地權利主體、土地權利客體以及與這三方面直接相關的其他內容。具體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項權利者,土地權屬性質,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積,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土地等級、地價,建築占地面積,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物類型等。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2年12月18日 人事部 國土資源部 人發[2002]116號發布)

正文

第一條

根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負責日常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由各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6月。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設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等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五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

第七條

在《暫行規定》下發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並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身份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為保證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土資源部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師資培訓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有計畫的組織。實施培訓和繼續教育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授權組織編寫培訓、繼續教育教材和有關學習資料,監督、管理培訓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土資源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教材和舉辦各種與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損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條 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
應考人員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職業資格

我國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是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發起設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必備條件。

職業資格考試

根據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家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該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登記。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職業資格登記

±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登記後方可以土地登記代理人名義,按規定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
1、辦理登記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2)恪守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土地登記代理人崗位上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2、土地登記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註銷登記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脫離土地登記代理工作崗位連續2年以上(含2年)。
(3)同時在兩個以上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執行代理業務。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管理規定。
(6)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持證者應按規定到指定的機構辦理再次登記手續。變更職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再次登記,還需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的證明。登記管理機構及登記初審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登記、使用及有關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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