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背景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定,自2003年1月18日起施行,於2002年12月18日由人事部人發[2002]116號發布。
組織機構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項目條件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第十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