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依法登記成立、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業務指導的全省非贏利性的自律性社會團體,2003年7月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機構和個人自願發起設立廣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2011年9月5日經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核准更名為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協會秘書處在廣州市東山區環市東路450號701、703室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 成立時間:2003年7月
  • 更名時間:2011年9月5日
  • 批准單位: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聯合全體會員忠實於土地估價與土地登記代理事業,恪守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執行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規範;實施自律管理,引導會員提高執業素質,規範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為;發揮政府、社會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估價師和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推動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理論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增進交流,擴大影響;依法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充分發揮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業務範圍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研究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機制,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政策及立法建議,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執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改善執業環境,提升行業地位;
(三)負責廣東省內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執業註冊及會員登記管理;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執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式對違反執業準則、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五)受理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調解和裁定;
(六)組織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組織會員進行後續教育和考核,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提升整體技術水平;
(七)根據規定經有關部門授權委託開展土地估價機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資信評級,推動誠信建設,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開展各項有關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的評比活動,表彰對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提升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八)承擔全國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廣東考區的考務工作;
(九)編輯出版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書刊、資料,提供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信息,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
(十)開展國內、國際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代表廣東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參加國際有關組織的活動、簽訂合作協定;
(十一)承擔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 Dong Association of Land Valuers and Agents,縮寫為GDALV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廣東省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土地登記代理資格及從事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聯合全體會員忠實於土地估價與土地登記代理事業,恪守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執行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規範;實施自律管理,引導會員提高執業素質,規範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為;發揮政府、社會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估價師和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推動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理論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增進交流,擴大影響;依法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充分發揮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社團登記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研究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機制,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政策及立法建議,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執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改善執業環境,提升行業地位;
(三)負責廣東省內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執業註冊及會員登記管理;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執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式對違反執業準則、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五)受理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調解和裁定;
(六)組織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組織會員進行後續教育和考核,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提升整體技術水平;
(七)根據規定經有關部門授權委託開展土地估價機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資信評級,推動誠信建設,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開展各項有關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的評比活動,表彰對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提升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八)承擔全國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廣東考區的考務工作;
(九)編輯出版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書刊、資料,提供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信息,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
(十)開展國內、國際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代表廣東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參加國際有關組織的活動、簽訂合作協定;
(十一)承擔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並分為估價和登記代理兩個組別。團體和個人會員包括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註冊從事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的機構為協會執業團體會員,在執業團體會員中註冊的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協會執業個人會員。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教學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企事業單位及相關評估諮詢、代理機構,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成為非執業團體會員;經有關方面推薦,從事土地管理和評估諮詢研究、教學的專家,以及專職從事土地估價管理、地籍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成為非執業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團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二)擁護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從事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或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受理入會申請,經協會專門委員會審查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協會常務理事會保留拒絕申請權;
(三)繳納會費;
(四)向社會公告,頒發會員證;
(五)執業會員自執業註冊登記發證之日起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獲得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其他法定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維護行業聲譽和協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道德,執業準則、執業規範及執業紀律;
(三)執行協會的決議,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學術等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維護和增進會員間的團結與合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其他法定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方式和標準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結果執行,區分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兩個組別,完成註冊後繳納相應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請,並在退會生效前清償會費。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辦理註銷手續,協會保留追繳所欠協會會費的權利,退會者已繳納的會費不予返還。
協會會員證書為協會財產,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均須按要求歸還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由協會專門委員會對其作出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或公開譴責,對情節嚴重的由常務理事會給予其勸退或撤銷會員資格並視情況作出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入會申請的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批准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六)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撤銷理事,並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七)決定設立和解散協會專門委員會;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九)決定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理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其行使職權至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止。
第二十三條 理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執業會員理事應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驗,執業以來沒有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平,有時間、有能力履行理事職責;
(二)執業會員外的理事應是與估價行業和登記代理行業相關的政府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估價和登記代理相關理論研究或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士,且具有較高聲望,熱心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事業,有時間有精力參加理事會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四條 理事主要職責是:
(一)自覺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參與理事會決策;
(二)努力維護協會和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熱心協會工作,願意為會員服務和履行應盡義務;
(四)以身作則,自覺遵守協會各項規定,為行業健康發展起到帶頭示範作用;
(五)積極為行業發展出謀劃策;
(六)主動推進協會各項工作,積極參與行業內各項活動;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承擔並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理事任職將根據不同情形自動取消或被罷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任職自動取消;
1、執業會員理事終止執業或被取消註冊的;
2、非執業會員理事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3、本人辭去理事職務的;
4、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審議後罷免其理事任職,
1、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
2、不履行理事職責或履行不力的;
3、擔任理事期間濫用職權謀求不正當利益;
4、存在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協會理事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日常工作。
秘書處各職能部門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指導相關工作和重大問題,各專門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七)協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要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為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更換法定代表人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含副會長單位)和秘書長為本會當然理事和常務理事。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八條 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分管秘書處;
(二)提名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
(三)協調秘書處與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
(三)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會員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協會會費限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財務收支情況實行年度審計並在理事會上接受審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對協會的經費使用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自有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協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修改的章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於2011年8月2日經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第二屆第2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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