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指的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內的政治和經濟任務,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和管理方面規定的行動準則。它是處理土地關係中各種矛盾的重要調節手段。

一般包括地權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賦稅政策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政策
  • 外文名:land policy
  • 內容: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賦稅政策等
  • 類型:行動準則
  • 意義:處理土地關係矛盾的重要調節手段
產生背景,國內背景,國外背景,制定原則,不同時期,資本主義時期,社會主義時期,發展趨勢,新常態,

產生背景

國內背景

公元前21世紀-前11世紀,中國夏、商朝奴隸制國家開始實行向耕種小塊土地的自由民徵收貢賦的政策。歷代封建王朝多實行支持土地兼併政策,鞏固其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實行過扶持自耕農、限制豪強地主兼併土地、分配公田荒地等政策。

國外背景

英、法、菏、德等國在資本的原始積累階段,為了實行大土地經營,都實行過剝奪農民耕地的圈地政策。英國最為典型,實行過多次圈地運動。西方已開發國家的土地政策,總的目標是廢除封建土地制度,為發展資本主義掃清道路。但是,不同的國家根據本國的土地占有、階級關係,實行不同的土地政策。有些國家實行贖買政策,使土地占有關係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有些國家,通過革命方式奪取大地主、殖民者的大片領地,實行低價出售國有的可墾荒地給農民的政策。

制定原則

1.目標明確:土地政策是為土地管理過程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據,其目標既要與土地管理的目標對應,又要具體、明確。
2.全面、準確收集信息原則
3.可行性原則
4.多方案擇優原則
5.系統性原則
6.公共利益原則
通常情況下土地政策對三大效益的選擇順序是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最後才是經濟效益,也就是說保證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護人類的生態環境尤其是堅持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是最主要的。

不同時期

資本主義時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和具有封建殘餘的西方已開發國家,普遍實行了土地改革政策。一部分國家是採取限制和贖買政策,規定地主自營土地限額,超過部分由國家收購,再低價賣給自耕農。有的國家則實行莊園稅、限制租佃餘額的政策,迫使大地產所有者出賣土地或改營其他行業。有些國家,實行“耕者有其田”或土地國有化,將土地分給農民使用的政策。如義大利,在部分地區採取沒收大地主土地分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耕種政策。

社會主義時期

許多社會主義國家在實行農業合作化以後,分給農民私有的土地又歸農業生產合作社集體所有。

發展趨勢

20世紀60年代以後,由於工業的發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環境污染和建設事業占用農田在許多國家中成為尖銳的社會問題,於是又制定了有關防治污染、保護農田的政策。土地政策除了有關土地所有、占有、使用制度方面的內容以外,還有土地經營、墾殖、開發、管理、課稅等方面的政策。土地經營方面,有些國家是鼓勵土地集中,擴大經營規模的政策;有些國家是維持土地分散,即採取小規模經營的政策。對土地買賣、轉讓、租賃、典押,有些國家是實行禁止、限制等政策,有些國家則實行自由主義政策。在墾殖、開發方面,許多國家為了擴大種植、養殖,實行財政信貸支持和稅收減免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方面,有水土保持政策、土地改良政策、土地合理利用政策等。

新常態

我國經濟在進入新常態的特徵分析
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進入一個十分關鍵的轉折時期,經濟成長在很大程度上也已經進入了相應的轉換期。從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形式上來看,近些年來國外很多的國家不斷的追求“追趕型”的經濟體系,它們的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基本上都經歷了經濟成長速度從以前的高速增強向中高速增長轉變階段。通常情況下,國家的經濟成長速度一旦結束了高速增長的時期,接下來的增長率會產生明顯的下降,並且會轉向一個速度增長幅度相對來說比較低的一個情形。
我國在 2010 年這個時期時,出現了農民工工資持續增長的現象,人力資本的增長速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放緩,人口老齡化的現象越來越嚴重以及相應的經濟投資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總體來說我國的經濟成長得到相應的放緩是當今階段發展的必然結果。在經濟發展的這種形勢之下,已經不能繼續維持我國經濟發展的高速增長情況,經濟成長速度降為中高速增長是必要的形式。我國經濟經歷一段的經濟發展的轉換期之後,已經進入了經濟中高速增長的“新常態”。
在新常態背景下我國土地政策面臨的問題
(一)傳統的發展形式已經很難繼續進行
城市化的進程已經得到了高速的推進,整個發展過程中城市的外延範圍以及擴展速度大大的超越了人口城鎮化的速度,這種情況經過長期的發展,使得土地的出讓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並且收入的情況波動性較大,傳統的發展運行模式已經不再為當今社會所適用。除此之外,土地征地的拆遷成本已經出現了一個很大的上升空間,已經全面的與低成本的城市化時代告別。相應的土地出讓收入以及抵押融資來實現對整個城市發展的支持情況有很大的波動性,從而加大了風險,並且相應的征地拆遷的風險也明顯增加 [3]。
(二)土地必須得到相應的轉變
在我國經濟已經進入了新常態的形式下,土地在拉動經濟成長的過程中也必須適應社會發展的情況做出相應的改變。在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過程中,土地的供應情況必須根據實際的需求來決定。我國的人民民眾對經濟進入新常態的這一情況表現出是理性的態度,並且一些具體的政策以及改革在實施過程中,人民民眾已經全面的接受新常態發展的特徵,國家在拉動經濟成長的具體工作中就不必需要土地來進行帶動,也不需要土地作為投資的工具實現經濟高投資的情形,在維持我國經濟的高出口層面上也就不需要通過不斷調整土地的價格來得以實現。所以說,經濟在進入新常態的形勢中,對於土地利用性質轉變來謀發展以及在解決長期遺留下來的土地問題上起到了積極的現實作用。
三、使用新常態與新型城鎮建設中的土地政策改革
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面對新常態與新型城鎮化土地政策改革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建議。第一,國家必須根據實際的發展情況進行相應的轉變發展模式與結構性改革。不斷的加強我國的產業發展用地情況並進行最佳化調整,全面的推進新產業轉型,對城市地區、農村地區以及城鄉結合地區的銜接程度進行最佳化,並且有效的處理好增量與存量的實際關係[4]。在我國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中,更加要注意城市內部發展的用地結構調整問題。第二,在謀發展的經濟模式上要及時有效的進行過渡性的調整與安排,全面的將地方政府的土地資源情況進行全面的清理,從而做好相應的債務風險評估工作,更進一步的推動我國的土地經營模式實現一定的改革與發展。第三,國家積極的將土地改革工作進一步的深化,有效的建立城鄉用地中的市場體系,不斷的在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進行試點的工作,及時的將經營性建設進行相應的入市試點工作,全面的實現我國的土地深化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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