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一級為最高,等級越高,價格越貴。但具體怎么劃分,劃分多少級,各地都不相同,國土資源部門都有專門的檔案規定,一般可以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的網站上查到。
基準地價----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對現狀利用和規劃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的土地或土地條件相當的均值地域,按照商業、住宅、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時點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權區域平均價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時效性等特點。基準地價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資決策的依據,是評估宗地地價的基礎;公布的基準地價,對土地利用、流動有引導作用,也是國家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依據。
各城市的基準地價內涵有所不同,但隨著規範化管理的需要,越來越多的城市按統一規定進行了基準地價的更新。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北方城市的基礎設施配套程度為
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電、訊、暖、燃氣、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無燃氣);南方城市一般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電、訊、燃氣、土地平整)或
五通一平(無燃氣)。
針對當前經濟形勢和土地市場運行變化情況,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更好地履行部門職責,充分發揮地價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部決定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實施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工業用地出讓前應當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 18508-2001)進行評估,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土地供應政策和最低價標準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二、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
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
建築係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
三、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具體由各省(區、市)在《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類範圍內按小類認定。
四、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
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的
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五、工業項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六、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儘快制定公布本省(區、市)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對個別縣、市(區)基準地價末級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確實低於《標準》的,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區、市)縣級行政單元總數,按照總數小於50的不超過5%,其它不超過3%的原則,控制擬調整縣、市(區)的數量,統籌組織測算、論證和平衡,提出明確意見並於2009年6月30日前報部備案後,可以按當地實際執行最低價標準。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目錄與按行業分類小類認定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目錄需一併報部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按《標準》執行。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及時掌握出讓價格等土地供應信息。對違反最低價標準相關實施政策、低於標準出讓工業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實施標準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土地等別是制訂最低價標準的核心和基礎。該等別是根據全國各個縣、市(區)級行政單元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資源狀況、基準地價水平等因素,採用綜合評價法確定的,共分15個等別。土地等別的劃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體現了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土地利用差異。
在制訂最低價標準時,明確了最低價標準與土地等別相掛鈎的政策。一等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體現了區域
土地利用政策。上海長寧區、
虹口區等為一等工業用地,北京懷柔區、天津武清區等八等為252元/平方米,新疆
阿合奇縣、阿克陶縣等為十五等工業用地。
經測算,現在各地工業用地成本是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5至8倍。在徵求各地意見基礎上,最終按6倍確定最低價標準。
●實際出讓價格將大幅度提高
○有助於穩定住宅用地價格
工業用地出讓價有了最低標準,各地工業用地的實際出讓價格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這會有效抑制工業用地的過度擴張,提高工業用地的集約利用程度。
為各地工業用地出讓確定了一條價格“底線”,對各地在招商引
資中搞惡性競爭、低價賤賣國有土地資產等行為戴上了“緊箍”,為查處低價出讓土地的違法行為提供了參考依據。
在土地供應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調整土地供應結構,適當增加住宅用地的供應量,促進住宅用地價格的穩定;同時,地方政府從工業用地出讓中所獲土地收益提高,有利於抑制地方政府補貼工業用地成本的行為。
《標準》基本體現了
區域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導向,這有利於縮小東、中、西部差距,有利於區域間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的梯度轉移,促進
區域協調發展。
同時,提高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將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價出讓土地而有意壓低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有利於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近幾年,低於成本出讓工業用地是土地管理與調控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國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出讓土地,危害十分嚴重。它不僅導致工業用地低成本過度擴張,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複建設,也破壞了公平、
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損害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最高等別標準是最低的14倍
○一等對應價是8 4 0元/平方米
○二等對應價是7 2 0元/平方米
○三等對應價是6 0 0元/平方米
○四等對應價是4 8 0元/平方米
○五等對應價是3 8 4元/平方米
○六等對應價是3 3 6元/平方米
○七等對應價是2 8 8元/平方米
○八等對應價是2 5 2元/平方米
○九等對應價是2 0 4元/平方米
○十等對應價是1 6 8元/平方米
○十一等對應價是1 44元/平方米
○十二等對應價是1 20元/平方米
○十三等對應價是9 6元/平方米
○十四等對應價是8 4元/平方米
○十五等對應價是6 0元/平方米
2009年土地等別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江蘇部分地區土地級別有變化,比如常州市新北區由原來的四等調整為六等,南京六合區、浦口區由原七等調整為九等。相關土地級別調整如下:
一等:上海(長寧區 虹口區 黃浦區 靜安區 盧灣區 普陀區 徐匯區 楊浦區 閘北區)
二等:北京(朝陽區 崇文區 東城區 豐臺區 海淀區 石景山區 西城區 宣武區)上海(浦東新區)
三等:廣州市(白雲區 海珠區 荔灣區 蘿崗區 天河區 越秀區)深圳市(福田區 羅湖區 南山區 鹽田區)
(以下僅保留江蘇土地級別)
四等:南京市(白下區 鼓樓區 建鄴區 秦淮區 下關區 玄武區 雨花台區)蘇州市(滄浪區 虎丘區 金閶區 平江區)無錫市(北塘區 濱湖區 崇安區 南長區)常州市(天寧區 鐘樓區)
五等:徐州市(鼓樓區 雲龍區)南通市(崇川區 港閘區)
六等:揚州市(維揚區 廣陵區)鎮江市(京口區 潤州區)南京市棲霞區 常州市(戚墅堰區
新北區)蘇州市(吳中區 相城區)江陰市 崑山市 張家港市
七等:連雲港市 新浦區 泰州市(
海陵區高港區)南京市江寧區 無錫市(錫山區 惠山區)吳江市 宜興市 常熟市
八等:淮安市(清河區 清浦區)常州市武進區 連雲港市海州區 太倉市
九等:丹陽市 海門市 靖江市 溧陽市 如皋市 泰興市 通州市 鹽城市 亭湖區 揚中市 徐州市 泉山區 連雲港市連雲區 南京市(六合區 浦口區)啟東市 金壇市
十等:東台市 江都市 姜堰市 儀征市 徐州市(賈汪區 九里區)鎮江市丹徒區 淮安市楚州區 揚州市邗江區
十一等:寶應縣大豐市 高淳縣高郵市 海安縣句容市 溧水縣邳州市 如東縣宿遷市 宿城區新沂市 興化市
十二等:東海縣 贛榆縣 洪澤縣 建湖縣 金湖縣
沛縣射陽縣 銅山縣 鹽城市鹽都區 淮安市淮陰區
十三等:濱海縣
豐縣阜寧縣 灌南縣 灌雲縣 漣水縣 沭陽縣 宿遷市宿豫區 睢寧縣 響水縣 盱眙縣 泗洪縣 泗陽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