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農地資源保護立法的完善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農地資源保護立法的完善,農地資源保護關係到國家的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農地資源保護立法必須服務這一總的目標要求。

土地流轉中的農地資源保護立法的價值取向,土地流轉中的農地資源保護制度的具體完善,

土地流轉中的農地資源保護立法的價值取向

農地資源保護關係到國家的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農地資源保護立法必須服務這一總的目標要求。因此,實行嚴格的農地用途管制仍是農地資源保護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這一基本價值取向下,維持農地資源生態系統運行的良好秩序,即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係,促進農地質量的提高也應該成為農地資源保護立法的重要價值取向。此外,重視農地資源保護的程式價值也至關重要。即完善相關的程式制度,確保農地資源保護目的的實現。

土地流轉中的農地資源保護制度的具體完善

具體包括:
(1)對耕地實行更加嚴格的保護。不僅對基本農田實行特別保護,而且對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也要實行嚴格保護。嚴格限制將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及隨意用於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格耕地轉為非耕地(包括非耕農用地)的實體與程式條件。只有一塊土地因土壤和環境變化的確不再適合耕種才能考慮轉為非耕地,並且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其交易價格由法院根據新用途的預期收益判定。
(2)出於農業生產目的需要,允許土地規模經營企業在交納土地墾復金的前提下就近占用少量農地用於建設農業管理用房。除此以外,農業生產經營者不得享有將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權利。
(3)為防止土地流轉中的農地短期利用行為,提高農地地力水平,應強化農地經營者的生態義務,制定農地休耕條款,建立表土保留制度等。
(4)完善農地用途變更報告、登記與督察制度,以便從程式上保障農地資源保護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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