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例行督查

土地例行督查

土地例行督察是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針對某一地區、行業一定時段內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的全面或者專項常規性監督檢查和評估,是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也是目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全面準確了解某一地方、某一時段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督促整改、規範管理和健全機制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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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土地例行督察是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針對某一地區、行業一定時段內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的全面或者專項常規性監督檢查和評估,是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也是目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全面準確了解某一地方、某一時段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督促整改、規範管理和健全機制的有效途徑。

工作方法

土地例行督察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前期部署和組織培訓、自查;駐點督察、督導調研;發出例行督察意見;整改驗收;集體會審並反饋驗收意見;通報宣傳。其中以駐點督察階段為督察工作開展的核心環節。督察組一般由20-25名成員組成,在接受督察的地市駐點辦公一個月左右,督察工作開展將以內業和外業相結合方式進行。督察組將成立土地審批、利用、執法、登記等多個專業審核組,對市級以及縣(市、區)年度土地征轉用、土地供應、抵押登記、執法等全部卷宗逐一審核,在核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一般對相關聯的材料可再向前倒查三年。同時將根據工作需要,實地踏勘土地復墾、土地閒置、違法用地拆除復耕的現場,與書面材料核查比對。督察組還將到部分縣開展現場調研和座談。
對核查發現的問題,將採取通報、約談、督辦和發出督察意見等手段予以督察,邊督察邊整改;對發現的重大典型案件,根據整改查處情況報部掛牌督辦或公開通報,督察意見將向省政府反饋,並上報國家總督辦。

檢查重點

對內

檢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國家耕地保護政策、產業政策和調控政策執行情況;征地制度落實和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情況;土地供應利用和閒置情況;保障性住房用地實際落實情況;房地產用地調控和監管等情況,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督察意見。

對外

檢查地方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的立項審批;財政、稅務部門的涉地資金管理;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城鄉建設和房管部門的建築施工和商品房預售許可;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的項目審批;金融部門、政府融資平台及土地儲備機構土地抵押融資以及相關涉土部門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調控政策情況、涉地事項履行職責和審批監管行為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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